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重家上字第50號
上 訴 人 黃陳明
上列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王順美間請求分配夫妻剩餘財產差額事
件,對於中華民國107年6月27日本院105年度重家上字第50號判
決,提起上訴,本件上訴利益即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
1,004萬8,655元,應徵第三審裁判費15萬0,660元,惟上訴人迄
今未據繳納,亦未委任律師或具律師資格之關係人為訴訟代理人
,茲命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正本之日起7日內補繳第三審裁判費
15萬0,660元,及補正律師或具律師資格關係人之委任狀,逾期
不補正,即依民事訴訟法第481條準用第442條第2項前段之規定
,認為其上訴不合法,以裁定駁回之。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9 月 7 日
家事法庭
審判長法 官 陳容正
法 官 王怡雯
法 官 劉素如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如不服裁定得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
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壹千元。
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9 月 7 日
書記官 魏淑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