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護管束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聲字,107年度,2899號
TPHM,107,聲,2899,2018092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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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07年度聲字第2899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吳奇杰
上列受刑人因保護管束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本院裁定
如下:
主 文
吳奇杰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吳奇杰前犯竊盜等罪,經貴院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10月確定後移送執行。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民國107年9月21日核准假釋,而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為貴院(105年度上易字第968號),爰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7 年 9 月 27 日
刑事第二十一庭審判長法 官 江振義
法 官 許文章
法 官 潘翠雪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吳碧玲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9 月 2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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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