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07年度聲字第2890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俞冠丞(原名俞天佑、俞哲勝)
上列受刑人因肇事逃逸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07年度
執聲付字第105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俞冠丞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俞冠丞(下稱受刑人)因肇事逃逸案 件,經臺灣宜蘭地方法院以104 年度交訴字第63號判處有期 徒刑1 年2 月,上訴後經本院以105 年度交上訴字第135 號 判決上訴駁回,並經最高法院以106 年度台上字第2267號判 決上訴駁回確定。於民國106 年8 月29日送監執行,嗣經法 務部於107 年9 月21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 項 規定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 481 條第1 項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本院審核法務部矯正署107年9月21日法授矯字第1070182642 1號函所附交付保護管束名冊,認聲請人之聲請為正當。三、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6條但書 、第93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9 月 26 日
刑事第二十一庭 審判長法 官 江振義
法 官 黃玉婷
法 官 潘翠雪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鄭雅云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9 月 2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