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07年度聲字第2836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羅盛平
上列受刑人因保護管束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07 年度
執聲付字第103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羅盛平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羅盛平因偽造文書案件,先後經判刑 及執行如附件,在監獄執行中,茲於民國107 年9 月14日核 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 項之規定,在假釋中應付保 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 條第1 項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
二、本院審核法務部矯正署107 年9 月14日法授矯字第10701093 481 號函所檢附交付保護管束名冊及被告提示簡表、刑案資 料查註紀錄表及本院被告前案紀錄表,認聲請人之聲請為正 當。
三、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6條但書 、第93條第2 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9 月 17 日
刑事第二十庭 審判長法 官 王復生
法 官 張紹省
法 官 陳春秋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蔡儒萍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9 月 1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