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07年度聲字第2777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林偉峯
上列受刑人因妨害性自主案件,經聲請人聲請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 107年度執聲付字第102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甲○○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上列受刑人甲○○因妨害性自主案件,先後 經判刑及執行如附件(即交付保護管束名冊),在監獄執行中 ,茲於107年9月7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之規 定,在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聲請 裁定等語。
二、本院審核卷附法務部矯正署107年9月7日法授矯字第1070178 4111號函檢附之法務部矯正署宜蘭監獄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 管束名冊、被告提示簡表、刑案資料查註紀錄表及本院被告 前案紀錄表等件,認聲請人之聲請正當,於法有據,應予准 許。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9 月 11 日
刑事第十九庭 審判長法 官 曾淑華
法 官 陳文貴
法 官 楊秀枝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呂修毅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9 月 1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