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07年度聲字第2769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李家政
上列受刑人因殺人未遂等案件,經聲請人聲請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107 年度執聲付字第1031 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李家政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李家政因殺人未遂等案件,經本院10 4年度聲字第1514號裁定定應執行有期徒刑6年10月確定。於 民國104年3月13日送監執行,嗣經法務部於107 年9月7日核 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 項規定假釋出獄者,在假釋 中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規定,聲請於 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
二、經查,受刑人李家政因殺人未遂等案件,經本院104 年度聲 字第1514號裁定定應執行有期徒刑6 年10月確定,於104 年 3 月13日入監執行,現在法務部矯正署雲林監獄執行中,本 院審核法務部矯正署107 年9 月7 日以法授矯字第10701787 311 號函及所附法務部矯正署雲林監獄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 管束名冊後,認聲請人之聲請受刑人假釋應付保護管束為正 當,應予准許。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 條第1 項,刑法第96條但書、第93條 第2 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9 月 11 日
刑事第十九庭 審判長法 官 曾淑華
法 官 王美玲
法 官 陳文貴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陳慶恩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9 月 1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