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護管束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聲字,107年度,2690號
TPHM,107,聲,2690,2018090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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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07年度聲字第2690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吳昱葦(原名吳英發)
上列受刑人因詐欺案件,經核准假釋,檢察官聲請假釋期間付保
護管束(聲請案號:臺灣高等檢察署107 年執聲付字第1013號)
,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吳昱葦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吳昱葦因犯詐欺案件,經本院以106 年度上訴字第860 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1 年6 月確定後,於 民國106 年8 月21日入監執行。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 部於107 年9 月3 日核准假釋在案,爰依刑法第93條第2 項 、刑事訴訟法第481 條第1 項規定,聲請於受刑人假釋中付 保護管束等語。
二、本院審核法務部矯正署107 年9 月3 日法授矯字第10701786 281 號函及所附法務部矯正署彰化監獄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 管束名冊(核准假釋日期及文號:107 年9 月3 日法授矯字 第00000000000 號)、本院被告前案紀錄表,認檢察官之聲 請與法並無不合,應予准許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 條第1 項、刑法第93條第2 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9 月 6 日
刑事第十八庭 審判長法 官 吳炳桂
法 官 黃紹紘
法 官 何俏美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吳芝嘉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9 月 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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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