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07年度聲字第1983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邱學緯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
刑(聲請案號:臺灣高等檢察署107 年度執聲字第865 號),本
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院民國107 年7 月23日107 年度聲字第1983號裁定原本及正本之附表編號8 宣告刑欄,關於「有期徒刑3 年2 月」之記載,應更正為「有期徒刑3 年1 月」。
理 由
一、按刑事判決文字,顯係誤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 本旨者,參照民事訴訟法第232 條規定,原審法院得以裁定 更正之,業經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43號解釋在案。二、本院上開裁定原本及正本之附表編號8 宣告刑欄,關於「有 期徒刑3 年2 月」之記載,係「有期徒刑3 年1 月」之誤繕 ,並不影響於全案情節及裁判本旨,茲參照前開說明,爰更 正如主文所示。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 條,裁定如主文所示。中 華 民 國 107 年 9 月 18 日
刑事第十一庭 審判長法 官 楊力進
法 官 許宗和
法 官 蘇揚旭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林立柏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9 月 1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