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07年度毒抗字第234號
抗 告 人 黃傳期
上列抗告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不服臺灣臺北地方法
院中華民國107 年8 月28日,107 年度毒聲字第275 號裁定(聲
請案號: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107 年度聲觀字第255 號、107 年
度毒偵字第3302號) ,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抗告駁回。
理 由
一、原裁定意旨略以:抗告人即被告黃傳期基於施用第二級毒品 甲基安非他命之犯意,於民國107 年2 月4 日10時30分許前 之當日某時許,在位於新北市○○區○○街000 號3 樓之友 人吳嘉明住處(原裁定誤載為臺北市○○區○○路0 段00巷 0 弄0 號3 樓其住所內,應予更正)施用第二級毒品甲基安 非他命1 次。被告前未曾因施用毒品案件經送觀察、勒戒, 且被告上揭施用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之犯行,業據被告 坦承不諱(見宜蘭縣政府警察局宜蘭分局警蘭偵字第000000 0000號卷第10頁、臺灣宜蘭地方檢察署107 年度毒偵字第15 1 號卷《下稱毒偵字151 卷》第11頁背面、第15頁背面), 而其為警查獲後所採集之尿液,經送慈濟大學濫用藥物檢驗 中心檢驗,結果呈安非他命及甲基安非他命之陽性反應,有 宜蘭縣政府警察局宜蘭分局毒品犯罪嫌疑人尿液採驗管制紀 錄附件1 表單影本及慈濟大學濫用藥物檢驗中心檢驗總表1 紙(尿液檢體編號:TM107032號)在卷可稽(見毒偵字151 卷第21、23頁),被告前揭施用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之 犯行堪予認定,檢察官之觀察、勒戒聲請,核無不合,應予 准許等語。
二、抗告意旨略以:其於107 年2 月4 日上午10時30分遭查獲時 ,所在地為新北市,故應由具管轄權之臺灣新北地方法院重 為裁定,方為適法,又其獨力扶養一名12歲小孩,且身患心 臟病就醫中,請求廢棄原裁定云云。
三、經查:
(一)本案管轄權問題:
按刑事案件由犯罪地或被告之住所、居所或所在地之法院管 轄,刑事訴訟法第5 條定有明文。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0條 第1 項規定,犯第10條之罪者,檢察官應聲請法院裁定,或 少年法院(地方法院少年法庭)應先裁定,令被告或少年入 勒戒處所觀察、勒戒,其期間不得逾二月。所謂檢察官聲請 觀察勒戒之管轄法院,自不限於犯罪地,抗告意旨認抗告人 係於新北市○○區○○街000 號3 樓之吳嘉明住處內施用第
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並在該處為警查獲,因認原審無管 轄權云云。惟原審裁定雖認定抗告人係於新北市○○區○○ 街000 號3 樓之吳嘉明住處施用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 並以檢察官聲請意旨乃誤載為在其臺北市○○區○○路0 段 00巷0 弄0 號3 樓住所內施用,然依抗告人其住所地係在臺 北市○○區○○路0 段00巷0 弄0 號3 樓,其管轄法院為原 審法院,是原審法院據以裁定,並無不合。抗告人就此指摘 ,核無理由。
(二)次按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之罪者,檢察官應聲請法院 裁定,或少年法院(地方法院少年法庭)應先裁定,令 被 告或少年入勒戒處所觀察、勒戒,其期間不得逾2 月,毒品 危害防制條例第20條第1 項定有明文,此為法律之強制規定 ,不得藉詞免除。又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所規定之觀察、勒戒 處分,其立法意旨在幫助施用毒品者戒除毒癮,該處分之性 質非為懲戒行為人,而係為消滅受處分人再次施用毒品之危 險性,目的在戒除行為人施用毒品身癮及心癮之措施;又觀 察勒戒係導入一療程觀念,針對受處分人將來之危險所為預 防、矯治措施之保安處分,以達教化與治療之目的,可謂刑 罰之補充制度,從而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本身所規定之觀察、 勒戒及強制戒治等保安處分,雖兼具自由刑之性質,卻有刑 罰不可替代之教化治療作用,且觀察、勒戒既屬用以矯治、 預防受處分人反社會性格,而具社會保安功能之保安處分, 當無因受處分人之個人或家庭因素而免予執行之理。查被告 為警查獲後採集之尿液檢體,經送檢驗結果呈安非他命、甲 基安非他命陽性反應乙情,有宜蘭縣政府警察局宜蘭分局毒 品犯罪嫌疑人尿液採驗管制紀錄附件1 表單影本及慈濟大學 濫用藥物檢驗中心檢驗總表1 紙在卷可稽,業經原裁定詳予 敘明,且被告於警詢、偵查中坦承施用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 他命犯行不諱,堪認被告之自白與事實相符,其犯行堪予認 定,揆諸前揭規定,被告自應令入勒戒處所觀察、勒戒,原 審循檢察官聲請,裁定被告應送勒戒處所觀察、勒戒,核無 違誤,至抗告意旨所述其個人及家庭因素,核與其施用第二 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犯行無涉,尚無解免其依法應受之觀察 、勒戒處分,被告應循社會福利或救助機構謀求解決。其抗 告意旨於法尚屬無據,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12 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7 年 9 月 28 日
刑事第十一庭 審判長法 官 楊力進
法 官 蘇揚旭
法 官 沈君玲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再抗告。
書記官 彭于瑛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9 月 2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