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刑事判決 107年度上訴字第1545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曾文爕
上列上訴人因偽造文書等案件,不服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7年度
訴字第45號,中華民國107年2月27日第一審判決(起訴案號: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106年度調偵字第1248號;106年度偵字第
00000、21076、21077、21648、22384、23069、23159、23950、
25635、26324、26559、27352、27475、28111、28370、28935、
29410、29676、31165號;107年度偵字第1149號),提起上訴,
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犯罪事實
一、曾文燮基於為自己所有之不法意圖,分別於附表各編號所示 之時、地,為各該竊盜行為,而竊得如附表各編號所示之物 。
二、曾文燮另於附表編號七所示之時地,另對徐稚唯為附表編號 七所示之過失傷害行為。
理 由
壹、程序部分
一、不待被告曾文燮陳述逕行判決部分
被告經合法傳喚,無正當之理由不到庭者,得不待其陳述, 逕予判決,刑事訴訟法第371條定有明文。本件被告之審理 傳票業經合法送達(本院卷第208頁),被告於本院審理期 日經合法傳喚並未具狀請假,亦未敘明未到庭之理由,無未 到庭之正當理由,是本件自得不待其陳述逕行判決。二、審判範圍
本件被告於原審另因犯相姦罪、共同犯行使偽造私文書罪, 分經原審判處有期徒刑4月、3月。被告原就該等部分亦提起 上訴,惟於本院準備程序中,已具狀撤回該等部分,此有撤 回上訴聲請書1份在卷可稽(本院卷第202頁)。而檢察官原 即未就本件提起上訴,是該等部分自已確定而非本院審判範 圍。
貳、得心證之理由
一、被告於原審審理程序中,固經合法傳喚而未到庭。然其於本 院準備程序中,對於上揭犯罪事實欄所述犯罪事實,除爭執 數量應該沒有那麼多外,均坦承犯罪(本院卷第175-180頁 )。並有如附表各編號所示之補強證據在卷,足認被告於本 院準備程序中出於任意性之自白與事實相符。
二、至於被告雖稱所竊得之數量應該沒有那麼多,然當本院與其
確認究竟是哪幾筆沒有偷到那麼多,其即改稱希望被害人能 出示遺失東西的證明(本院卷第180頁),顯見被告僅係空 言否認並未竊盜如此多之物品,並無提出任何依據。而本院 之所以認定被告有竊得附表各編號中之物,主要係依據附表 各編號所示之證據。從而,本件當足認定被告確有竊得附表 各編號所示之物,被告此點所稱,並不足採。
三、綜上所述,本件事證明確,被告犯行堪以認定。參、論罪科刑及上訴駁回之理由
一、論罪部分:
㈠法律之解釋及適用:
依實務見解:
⒈刑法第321條第1項第3款之攜帶兇器竊盜罪中所指兇器,只 要客觀上足對人之生命、身體、安全構成威脅,具有危險性 者,均屬之。
⒉刑法第321條第1項第2款之所謂「門扇」,專指門戶,即分 隔住宅或建築物內外之出入口大門而言;而該款之「其他安 全設備」則指門扇、牆垣以外,依社會通常觀念足認為防盜 之一切設備而言,如窗戶、房間門或落地門、窗均屬之。又 該款所謂「毀越」,稱「毀」係指毀損,稱「越」係指超越 、踰越而言。
㈡論罪:
⒈從而,核被告所為,係犯附表所示各編號之罪。就其中有實 行之竊盜犯行而不遂部分,應依刑法第25條第2項之規定, 減輕其刑。
⒉被告所犯如附表各編號所示之罪,行為互殊,犯意各別,應 予分論併罰。
二、科刑及上訴駁回部分
㈠本件原審就事實部分,於審酌一切情事後,認定被告犯罪。 科刑時,原審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不思以正當 途徑營生,恣意為附表各編號所示之加重竊盜犯行,不但造 成如附表所示之諸多被害人受有為數不少之財產損害,且重 大危害此等被害人之居家安全,犯罪所生危害甚重等一切情 事後,分別量處如附表所示之刑,並就不得易科罰金部分定 其應執行刑,及為相關沒收之諭知等。經核原審認事用法均 屬正確,量刑亦屬妥適,應予維持。
㈡至原審就得易科罰金之刑部分,雖亦有定執行刑。然因被告 於本院中如前所述撤回部分得易科罰金之刑之上訴,故該部 分原審所定之執行刑,已失其效力。檢察官應於判決確定後 ,另就該等部分,聲請定應執行之刑,附此敘明。 ㈢被告上訴主張量刑過重,並表示願意與被害人和解。然被告
所為造成危害甚大,已如前述,是原審量刑並無不當之處。 而被告於本院準備程序中已自承現無能力與被害人和解(本 院卷第180-181頁);本院於審理期日中,通知被害人到院 ,被告卻又無正當理由未到庭,顯見被告並無和解之意。從 而,被告上訴並無理由,其上訴應予駁回。
㈣至檢察官於本院審理期日中,雖稱請考慮是否對被告諭知強 制工作(本院卷第360頁)。然此部分除有不利益變更禁止 原則之適用外(檢察官本件未提起上訴);原審亦已說明不 為強制工作諭知之理由(原判決第7-8頁)。從而,本院認 尚無對被告諭知強制工作之必要,附此敘明。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71條、第368 條,判決如主文。本案經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邱文中提起公訴;臺灣高等檢察署檢察官滕治平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9 月 12 日
刑事第二十四庭審判長法 官 林婷立
法 官 顧正德
法 官 吳冠霆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上訴。
書記官 李格瑤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9 月 12 日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中華民國刑法第320條(普通竊盜罪、竊佔罪)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竊取他人之動產者,為竊盜罪,處 5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 5 百元以下罰金。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利益,而竊佔他人之不動產者,依前項之規定處斷。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中華民國刑法第321條(加重竊盜罪)
犯竊盜罪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 6 月以上、5 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 10 萬元以下罰金:
一、侵入住宅或有人居住之建築物、船艦或隱匿其內而犯之者。二、毀越門扇、牆垣或其他安全設備而犯之者。三、攜帶兇器而犯之者。
四、結夥三人以上而犯之者。
五、乘火災、水災或其他災害之際而犯之者。
六、在車站、埠頭、航空站或其他供水、陸、空公眾運輸之舟、 車、航空機內而犯之者。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中華民國刑法第284條(過失傷害罪)
因過失傷害人者,處 6 月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 5 百元以下罰金,致重傷者,處 1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 5 百元以下罰金。
從事業務之人,因業務上之過失傷害人者,處 1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 1 千元以下罰金,致重傷者,處 3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 2 千元以下罰金。
附 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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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被害人及│被告之犯罪事實 │證據名稱 │宣告刑 │
│號│卷證出處│ │ │ │
├─┼────┼──────────────┼──────────┼────────┤
│一│簡翠燕 │分別於106 年5 月31日下午2 時│1.被告之自白。 │上訴駁回。 │
│ │ │許、同年6 月1 日清晨5 時30分│2.簡翠燕於警詢及偵查│(原判決為: │
│ │106 年度│許,至桃園市大園區埔心里18鄰│ 中之證述。 │曾文燮犯逾越安全│
│ │偵字第 │海豐坡26之5 號之簡翠燕住處,│3.勘察採證同意書、勘│設備侵入住宅竊盜│
│ │21075 號│攀爬、踰越窗戶侵入後,竊得新│ 查紀錄表、照片。 │罪,共貳罪,均處│
│ │ │臺幣(下同)2000元及簡翠燕所│4.車輛詳細資料報表。│有期徒刑玖月。)│
│ │ │聘僱外勞皮包1 只(內有金戒指│5.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 │
│ │ │、金耳環1 對、手錶2 只)等價│ 察局(下稱刑事局)│ │
│ │ │值合計約1 萬2,000 元之財物。│ 鑑定書。 │ │
│ │ │ │ │ │
│ │ │ │ │ │
├─┼────┼──────────────┼──────────┼────────┤
│二│徐文修 │106 年6 月2 日晚間7 時許,至│1.被告之自白。 │上訴駁回。 │
│ │ │桃園市○○區○○路000 巷00號│2.徐文修、溫碧珠於警│(原判決為: │
│ │106 年度│之徐文修住處,攀爬2 樓窗戶侵│ 詢及偵查中之陳述(│曾文燮犯逾越安全│
│ │偵字第 │入後,竊得LV包、黛安娜粉紅包│ 含犯罪嫌疑人指認表│設備侵入住宅竊盜│
│ │21076 號│各1 只、鑽戒2 只、翡翠戒指1 │ )。 │罪,處有期徒刑壹│
│ │ │只及6000元與徐文修配偶溫碧珠│3.現場照片及監視器畫│年。) │
│ │ │之身分證件等價值合計約43萬元│ 面翻拍照片。 │ │
│ │ │之財物。 │ │ │
├─┼────┼──────────────┼──────────┼────────┤
│三│郭旭斌 │於106 年6 月3 日下午2 時40分│1.被告之自白。 │上訴駁回。 │
│ │ │許,前往桃園市大園區埔心里18│2.郭旭彬於警詢及偵查│(原判決為: │
│ │106 年度│鄰海豐坡23之9 號3 樓之郭旭彬│ 中之陳述(就金飾部│曾文燮犯逾越安全│
│ │偵字第 │住處附近,攀爬上樓經由未上鎖│ 分,以郭旭彬一致之│設備侵入住宅竊盜│
│ │21077 號│窗戶侵入該處後,竊得現金3 萬│ 指訴為準)。 │罪,處有期徒刑拾│
│ │ │元及金飾3 條等價值合計約8 萬│3.現場照片、照片、監│月。) │
│ │ │4,000 元之財物。 │ 視器畫面翻拍照片。│ │
│ │ │ │4.車輛詳細資料報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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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陳昌義 │於106 年6 月9 日凌晨2 時50分│1.被告之自白。 │上訴駁回。 │
│ │ │許,至桃園市楊梅區楊新路1 段│2.陳昌義於偵查中之陳│(原判決為: │
│ │106 年度│169 巷7 號之陳昌義住處,開啟│ 述。 │曾文燮犯侵入住宅│
│ │偵字第 │該處之未上鎖後門侵入,竊得5 │3.現場照片、監視器翻│竊盜罪,處有期徒│
│ │21648 號│萬5,000 元及日幣2 萬5,000 元│ 拍照片。 │刑玖月。) │
│ │ │(後者換算約新臺幣6,500 元)│ │ │
│ │ │,故合約6萬1,500元。 │ │ │
├─┼────┼──────────────┼──────────┼────────┤
│五│黃玉麟 │於106 年6 月19日至21日某日傍│1.被告之自白。 │上訴駁回。 │
│ │婁麗華 │晚,至桃園市楊梅區梅獅路299 │2.黃玉麟、婁麗華於警│(原判決為: │
│ │ │巷290 之5 號之黃玉麟、婁麗華│ 詢及偵查中之陳述。│曾文燮犯攜帶兇器│
│ │106 年度│夫妻住處,以該處附近所取得足│3.勘察採證同意書、現│毀越門扇侵入住宅│
│ │偵字第 │以致人生命、身體危險可供作為│ 場勘察記錄表、採驗│竊盜罪,處有期徒│
│ │22384 號│兇器使用之鐵棍,破壞該處後門│ 紀錄表、現場照片、│刑壹年壹月。) │
│ │ │而侵入後,竊得黃玉麟、婁麗華│ 刑事局鑑定書。 │ │
│ │ │所有價值14萬元之XO洋酒等20瓶│ │ │
│ │ │、百元鈔14萬元、200 元鈔16萬│ │ │
│ │ │元等價值合約44萬元之財物。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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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鄭碧雲 │於106 年6 月25日下午3 時許,│1.被告之自白。 │上訴駁回。 │
│ │謝孟婷 │破毀3 樓窗戶侵入桃園市中壢區│2.鄭碧雲、謝孟婷於警│(原判決為: │
│ │ │民族路3 段86巷211 之9 號之鄭│ 詢之陳述。 │曾文燮犯毀越安全│
│ │106 年度│碧雲、謝孟婷住處,竊得LV包1 │3.現場勘察報告、刑事│設備侵入住宅竊盜│
│ │偵字第 │個、GUCCI 包1 個、COAC H側背│ 局鑑定書。 │罪,處有期徒刑拾│
│ │23069 號│包1 個、羊脂玉白金項鍊、珍珠│ │壹月。) │
│ │ │項鍊、紫水晶項鍊各1 串、10元│ │ │
│ │ │硬幣1 筒、機械錶2 只、ARMANI│ │ │
│ │ │石英錶、CK石英錶各1 只、木雕│ │ │
│ │ │豬1 對、施華洛世奇項鍊、紅寶│ │ │
│ │ │石項鍊、星辰手錶各1 串、紅包│ │ │
│ │ │袋數個等價值合約30萬2,000 元│ │ │
│ │ │之財物。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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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黃金芳 │於106 年6 月26日凌晨3 時許,│1.被告之自白。 │上訴駁回。 │
│ │徐稚唯 │持其所有得為兇器使用之鉗子及│2.徐稚唯於警詢、偵查│(原判決為: │
│ │ │雕刻刀各1 把,並徒手開啟黃金│ 中之陳述(含犯罪嫌│1.曾文燮犯過失傷│
│ │106 年度│芳、徐稚唯位於桃園市平鎮區復│ 疑人指認表)及106 │害罪,處有期徒刑│
│ │偵字第 │興街21巷40號之後門而侵入。於│ 年10月18日偵查中之│貳月,如易科罰金│
│ │23159 號│正物色財物之際,為徐稚唯等人│ 傷害告訴。 │,以新臺幣壹仟元│
│ │ │發現欲逃離,其應注意任意衝撞│3.徐稚唯之壢新醫院診│折算壹日。 │
│ │ │可能導致他人受傷,而依當時客│ 斷證明書、扣押筆錄│2.曾文燮犯攜帶兇│
│ │ │觀情狀並無不能注意情事,竟仍│ 、扣押物品目錄表、│器踰越門扇侵入住│
│ │ │貿然趁黑衝撞。致徐稚唯倒地並│ 現場照片。 │宅竊盜罪,未遂,│
│ │ │受有左掌、左膝、右膝及右小腿│4.現場勘察報告、刑事│處有期徒刑伍月,│
│ │ │多處挫傷等傷害,其隨即逃逸離│ 局鑑定書。 │如易科罰金,以新│
│ │ │去,而未行竊得逞,嗣並扣得上│ │臺幣壹仟元折算壹│
│ │ │開雕刻刀、鉗子各1把等物。 │ │日。)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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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詹智凱 │1.於106 年8 月22日下午5 時許│1.被告之自白。 │上訴駁回。 │
│ │李盛淵 │ ,攀爬窗戶侵入桃園市平鎮區│2.詹智凱、李盛淵、賴│(原判決為: │
│ │賴秋蘭 │ 陸光路14巷209 弄25號之詹智│ 秋蘭、謝明峻於警詢│1.曾文燮犯踰越安│
│ │謝明峻 │ 凱住處,竊得價值8 萬元之金│ 之陳述。 │ 全設備侵入住宅│
│ │ │ 飾、現金2 萬元、外幣換算約│3.現場照片、監視器畫│ 竊盜罪,處有期│
│ │106 年度│ 5,000 元、LONGCHAMP 長夾1 │ 面翻拍照片。 │ 徒刑玖月。 │
│ │偵字第 │ 個等財物(該長夾嗣於遭查獲│4.同意搜索證明書、搜│2.曾文燮犯踰越安│
│ │23950 號│ 後發還被害人),除該長夾外│ 索扣押筆錄錄、扣押│ 全設備侵入住宅│
│ │ │ ,合約價值10萬5,000 元。 │ 物品目錄表、贓物認│ 竊盜罪,處有期│
│ │ │2.於同年月24日下午3 時許,攀│ 領保管單。 │ 徒刑拾月。 │
│ │ │ 爬窗戶侵入桃園市平鎮區庫房│ │3.曾文燮犯毀越安│
│ │ │ 南路276 號之李盛淵住處,竊│ │ 全設備侵入住宅│
│ │ │ 得洋酒6 瓶、價值12萬元之現│ │ 竊盜罪,處有期│
│ │ │ 鈔、臺灣銀行紀念幣等價值合│ │ 徒刑壹年。 │
│ │ │ 約20萬元之財物。 │ │4.曾文燮犯毀越安│
│ │ │3.於同年月31日晚間6 時許,先│ │ 全設備侵入住宅│
│ │ │ 折彎破壞牆垣上之鐵條,翻越│ │ 竊盜罪,處有期│
│ │ │ 牆垣後,再攀爬窗戶侵入桃園│ │ 徒刑拾月。) │
│ │ │ 市○鎮區○○路000 巷0 號之│ │ │
│ │ │ 賴秋蘭住處,竊得現金16萬元│ │ │
│ │ │ 、鑽戒1 個、戒指5 個、玉項│ │ │
│ │ │ 鍊2 條、名牌包10個等價值合│ │ │
│ │ │ 約40萬元之財物(折彎破壞牆│ │ │
│ │ │ 垣上鐵條部分,應依卷內照片│ │ │
│ │ │ 等事證補充如上)。 │ │ │
│ │ │4.於同年9 月5 日凌晨0 時30分│ │ │
│ │ │ 許,攀爬窗戶侵入桃園市平鎮│ │ │
│ │ │ 區長安23號之謝明峻住處行竊│ │ │
│ │ │ ,竊得價值20萬元之聚寶盆1 │ │ │
│ │ │ 個、價值2 萬元之手錶1 只(│ │ │
│ │ │ 該聚寶盆於查扣後已發還被害│ │ │
│ │ │ 人)。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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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吳佳哲 │於106 年8 月9 日凌晨2 時30分│1.被告之自白。 │上訴駁回。 │
│ │ │許,攀爬窗戶侵入桃園市中壢區│2.吳佳哲於警詢之陳述│(原判決為: │
│ │106 年度│五興路270 巷45號之吳佳哲住處│ 。 │曾文燮犯踰越安全│
│ │偵字第 │,竊得洋酒6 瓶、普洱茶餅9 片│3.照片、刑案現場勘察│設備侵入住宅竊盜│
│ │26324 號│、外套1 件、瓷器1 件等價值合│ 報告、刑事局鑑定書│罪,處有期徒刑玖│
│ │ │約9 萬4,000元之財物。 │ 。 │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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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黎肇金 │1.於106 年8 月25日下午3 時許│1.被告之自白(就竊取│上訴駁回。 │
│ │姜岳棋 │ ,至桃園市楊梅區榮平路171 │ 紀念牌、監視器主機│(原判決為: │
│ │溫金藏 │ 巷20號之黎肇金住處,攀爬窗│ 部分,見左列卷第10│1.曾文燮犯踰越安│
│ │黃祥泉 │ 戶侵入後,竊取LV包2 只、手│ 5 頁至同頁背面)。│ 全設備侵入住宅│
│ │ │ 錶1 只、黃金紀念牌1 個及保│2.黎肇金、姜岳棋、黃│ 竊盜罪,處有期│
│ │106 年度│ 險箱鑰匙1 把等價值合約7 萬│ 祥泉於警詢之陳述。│ 徒刑玖月。 │
│ │偵字第 │ 8 千元之財物。 │3.且左列1 部分有勘察│2.曾文燮犯踰越安│
│ │26559 號│2.於106 年8 月29日凌晨3 時許│ 採證同意書、照片、│ 全設備侵入住宅│
│ │ │ ,至桃園市新屋區高鐵南路6 │ 勘察紀錄表、刑事局│ 竊盜罪,處有期│
│ │ │ 段976 巷60號之姜岳棋住處,│ 鑑定書;左列2 部分│ 徒刑玖月。 │
│ │ │ 攀爬圍牆、窗戶侵入後,竊得│ 有勘察採證同意書、│3.曾文燮犯侵入住│
│ │ │ 洋酒10瓶、監視器主機1 臺、│ 勘察紀錄表、現場及│ 宅竊盜罪,未遂│
│ │ │ 現金4 千元等價值合約1 萬6 │ 監視器翻拍照片、刑│ ,處有期徒刑肆│
│ │ │ 千元之財物。 │ 事局鑑定書;左列3 │ 月,如易科罰金│
│ │ │3.於106 年8 月29日上午8 時許│ 部分有勘察紀錄表、│ ,以新臺幣壹仟│
│ │ │ ,至桃園市新屋區高上路2 段│ 現場照片;左列4 部│ 元折算壹日。 │
│ │ │ 260 號之溫金藏住處,由未上│ 分有勘察採證同意書│4.曾文燮犯踰越安│
│ │ │ 鎖後門著手侵入以行竊,但不│ 、現場勘察紀錄表、│ 全設備侵入住宅│
│ │ │ 遂。 │ 現場及監視器翻拍照│ 竊盜罪,處有期│
│ │ │4.於106 年9 月1 日下午3 時許│ 片、車輛詳細資料報│ 徒刑拾壹月。)│
│ │ │ ,至桃園市楊梅區高上路1 段│ 表等在卷可稽。 │ │
│ │ │ 40巷20號之黃祥泉住處,攀爬│ │ │
│ │ │ 窗戶侵入後,竊得黃金手錶1 │ │ │
│ │ │ 只、黃金戒指1 只、黃金手鐲│ │ │
│ │ │ 1 只、現金7 萬2 千元等價值│ │ │
│ │ │ 合約10萬2千元。 │ │ │
│ │ │上開洋酒每瓶估算為1 千元;監│ │ │
│ │ │視器主機1 台估算為2 千元;黃│ │ │
│ │ │金手錶、戒指、手鐲每個各估算│ │ │
│ │ │為1 萬元。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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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黃惠容 │於106 年8 月26日下午4 、5 時│1.被告之自白。 │上訴駁回。 │
│一│ │許,侵入桃園市中壢區民族路3 │2.黃惠容於警詢之陳述│(原判決為: │
│ │106 年度│段86巷11之7 號之黃惠容住處,│ 。 │曾文燮犯踰越安全│
│ │偵字第 │攀爬窗戶侵入,竊得撲滿1 個及│3.勘察採證同意書、現│設備侵入住宅竊盜│
│ │27352 號│桌面上等合約2百元之零錢。 │ 場勘察報告、照片、│罪,處有期徒刑捌│
│ │、106 年│ │ 刑事局鑑定書。 │月。) │
│ │度他字第│ │ │ │
│ │6973號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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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錢錦慧 │於106 年6 月2 日凌晨3 時許,│1.被告之自白。 │上訴駁回。 │
│二│ │至桃園市○○區○○路00號之錢│2.錢錦慧、張氏泉於警│(原判決為: │
│ │106 年度│錦慧住處附近,攀爬樓梯到該處│ 詢之陳述。 │曾文燮犯侵入住宅│
│ │偵字第 │2 樓後陽台,打開後門而侵入,│3.車輛詳細資料報表、│竊盜罪,處有期徒│
│ │27475 號│竊得信用卡5 張、渣打銀行存簿│ 現場照片。 │刑拾月。) │
│ │、106 年│1 本、印章1 顆、鑽石戒指1 只│ │ │
│ │度他字第│、鑽石項鍊1 條、皮夾1 個〈內│ │ │
│ │6975號 │含身分證、健保卡、駕照、5,00│ │ │
│ │ │0 元現金〉及抽屜內約11萬5,00│ │ │
│ │ │0 元之現金等價值合約16萬元之│ │ │
│ │ │財物。 │ │ │
│ │ │上開鑽石戒指、項鍊1 個各以2 │ │ │
│ │ │萬元估算其價值。 │ │ │
├─┼────┼──────────────┼──────────┼────────┤
│十│徐榕鉦 │1.於106 年6 月15日晚間8 時50│1.被告之自白。 │上訴駁回。 │
│三│張明德 │ 分許,攀爬窗戶侵入桃園市○○00○○○○○○○○○○○○○○○○ ○○ ○○○○ ○ ○區○○○路0 段00號之徐榕│ 明德、張怡雯、陳金│1.曾文燮犯踰越安│
│ │ │ 鉦住處,竊得7 萬5 千元、手│ 前於警詢之陳述。 │ 全設備侵入住宅│
│ │ │ 錶4 支(含價值15萬元Rolex │3.勘察採證同意書、現│ 竊盜罪,處有期│
│ │106 年度│ 錶1 只、3 萬4 千元Oris錶1 │ 場勘察報告、現場照│ 徒刑拾壹月。 │
│ │偵字第 │ 只、6 千元Calvin Klein錶1 │ 片、刑事局鑑定書。│2.曾文燮犯攜帶兇│
│ │28111 號│ 只、7 千元DanielWillington│ │ 器踰越安全設備│
│ │、106 年│ 錶1只)、3 千元耳環1 副、 │ │ 侵入住宅竊盜罪│
│ │度他字第│ 3 千元Mizzue牌黑色包包1 個│ │ ,處有期徒刑壹│
│ │6972號;│ 、3 萬元鑽石戒指1只等價值 │ │ 年。 │
│ │106 年度│ 合約30萬8 千元之財物。 │ │3.曾文燮犯踰越安│
│ │偵字第 │2.於106 年7 月15日晚間7 時55│ │ 全設備侵入住宅│
│ │29676 號│ 分許,以寬約10公分,長約1 │ │ 竊盜罪,處有期│
│ │、106 年│ 公尺足為兇器使用之木棍戳破│ │ 徒刑拾壹月。)│
│ │度他字第│ 鐵門入侵未果,再攀爬窗戶侵│ │ │
│ │7474號 │ 入桃園市中壢區中大路213 巷│ │ │
│ │ │ 72號之張明德住處,竊得10萬│ │ │
│ │ │ 6 千元。 │ │ │
│ │ │3.於106 年7 月25日上午7 時30│ │ │
│ │ │ 分前某時,攀爬窗戶侵入桃園│ │ │
│ │ │ 市中壢區中園路2 段46巷176 │ │ │
│ │ │ 之1 號之陳金前住處,竊得價│ │ │
│ │ │ 值合約30萬元之珊瑚飾品、玉│ │ │
│ │ │ 石、手珠、手鍊、田黃雕件等│ │ │
│ │ │ 財物。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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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陳可龍 │於106 年8 月20日凌晨3 時許,│1.被告之自白。 │上訴駁回。 │
│四│ │攀爬氣窗侵入桃園市平鎮區清泉│2.陳可龍於警詢之陳述│(原判決為: │
│ │106 年度│街133 號之陳可龍住處,竊得價│ 。 │曾文燮犯踰越安全│
│ │偵字第 │值1 萬元LV書包1 個及合計價值│3.勘察採證同意書、現│設備侵入住宅竊盜│
│ │28370 號│約25萬元之象牙巧雕、玉質雕刻│ 場勘察報告、現場照│罪,處有期徒刑拾│
│ │、106 年│、龍頭瑪瑙印石、瑪瑙印石、田│ 片、刑事局鑑定書。│壹月。) │
│ │度他字第│黃印石、古董玉帶環頭各1 只、│ │ │
│ │6976號 │紀念刀5 把等財物。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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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沈麗惠 │於106 年6 月28日上午9 時許,│1.被告之自白。 │上訴駁回。 │
│五│林范蘭英│以徒手破壞鐵門紗窗後踰越入內│2.沈麗惠於警詢之陳述│(原判決為: │
│ │ │開啟門鎖之方式,侵入新竹縣新│ 。 │曾文燮犯毀越門扇│
│ │106 年度│埔鎮義民路3 段622 巷71號之沈│3.勘察採證同意書、勘│侵入住宅竊盜罪,│
│ │偵字第 │麗惠婆婆林范蘭英住處,竊得1 │ 察報告、現場照片、│處有期徒刑拾月。│
│ │28935 號│萬1400元及2 只手環與戒指等價│ 刑事局鑑定書。 │) │
│ │、106 年│值合約2 萬400 元之財物。 │ │ │
│ │度他字第│ │ │ │
│ │8193號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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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王萬得 │於106 年7 月31日凌晨3 、4 時│1.被告之自白。 │上訴駁回。 │
│六│ │許,以徒手折彎空心鐵窗、敲破│2.王萬得於警詢之陳述│(原判決為: │
│ │106 年度│窗戶玻璃之方式攀爬侵入桃園市│ 。 │曾文燮犯毀越門扇│
│ │偵字第 │平鎮區正義路17號之王萬得住處│3.勘察採證同意書、現│侵入住宅竊盜罪,│
│ │29410 號│,竊得金飾3 條、項鍊耳環2 對│ 場勘察報告、現場照│處有期徒刑拾月。│
│ │、106 年│、退伍軍用紀念刀4 把等價值合│ 片、刑事局鑑定書。│) │
│ │度他字第│共5 萬餘元之財物。 │ │ │
│ │7472號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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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黃棟祥 │於106 年7 月22日凌晨5 時許,│1.被告之自白。 │上訴駁回。 │
│七│ │攀爬2 樓窗戶侵入新北市金山區│2.黃棟祥於警詢之陳述│(原判決為: │
│ │106 年度│海興路27之2 號之黃棟祥住處,│ 。 │曾文燮犯踰越安全│
│ │偵字第 │竊得手錶8 只、皮包及皮夾12個│3.勘察採證同意書、現│設備侵入住宅竊盜│
│ │31165 號│、黃金首飾、珍珠項鍊、玉質手│ 場勘察報告、現場照│罪,處有期徒刑壹│
│ │、106 年│鐲、玉珮墜子、XO洋酒4 瓶等價│ 片、刑事局鑑定書。│年。) │
│ │度他字第│值合約42萬元之財物。 │ │ │
│ │6971號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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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所竊上開│396萬9,100元 │ │
│財物之價值總│ │ │
│和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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