債務人異議之訴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07年度,438號
ULDV,107,訴,438,2018092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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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訴字第438號
原   告 王冬秋
上列原告與被告張雅芳間債務人異議之訴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
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3,00
0,000 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30,7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
9 條第1 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3 日內補繳,逾
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9   月  21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蔣得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9   月  21  日
                書記官 林巧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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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