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訴字第438號
原 告 王冬秋
上列原告與被告張雅芳間債務人異議之訴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
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3,00
0,000 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30,7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
9 條第1 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3 日內補繳,逾
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9 月 21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蔣得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9 月 21 日
書記官 林巧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