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使用補償金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07年度,402號
ULDV,107,訴,402,2018091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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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訴字第402號
原   告 雲林縣虎尾鎮公所
法定代理人 林文彬 
上列原告與被告三希堂建設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使用補償金事件
。原告起訴雖據繳納裁判費新臺幣(下同)500 元,惟查本件訴
訟標的金額核定為705,488 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7,710 元,
原告僅繳納500 元,尚不足7,210 元,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
3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
第1 項但書之規定,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9   月  10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陳秋如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9   月  10  日
                書記官 郭雅妮
附記:繳費金額未逾2萬元者,於繳款期限內可持繳款單就近向
   便利商店繳納。逾2萬元者,可向金融機構繳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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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三希堂建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