排除侵害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07年度,309號
ULDV,107,訴,309,2018092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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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7年度訴字第309號
原   告 張頂慧 
訴訟代理人 鍾竹簧律師
被   告 賴葉秋華
訴訟代理人 賴嘉濱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排除侵害事件,本院於民國107 年9 月10日言
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將坐落雲林縣○○市○○段○○○地號土地上如雲林縣斗六地政事務所民國一0七年六月二十七日土地複丈成果圖所示編號A、面積二十七平方公尺之地上物拆除,並將上開土地返還原告。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於原告以新臺幣貳拾捌萬元為被告供擔保後,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臺幣捌拾參萬柒仟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後,得免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主張:坐落雲林縣○○市○○段000 地號土地(下稱系 爭土地)為原告所有,被告對系爭土地並無任何正當權源, 復未經原告同意,竟擅自於系爭土地上興建如雲林縣斗六地 政事務所民國107 年6 月27日土地複丈成果圖所示編號A 、 面積27平方公尺之地上物(下稱系爭地上物),顯係無權占 有,則據民法第767 條規定,被告自負有將系爭地上物拆除 之義務,爰依民法第767 條規定提起本件訴訟等語。並聲明 :除假執行擔保之金額外,餘如主文所示。
二、被告則以:系爭地上物為伊所興設。昔陸軍八一九醫院院址 需徵收被告所有坐落雲林縣○○市○○段0000地號土地曾協 商國有財政局專案辦理系爭土地讓售被告為交換條件,詎國 有財產局竟於92年間改為公開標售,並未依照協調專案辦理 系爭土地讓售予被告。依國有財產局標售公告編號37所示: 「地上物為木造平房(展示)……現況由得標人自理」,原 告自應就系爭地上物與被告協商補償新臺幣(下同)500 萬 元,或依原告標購價格增添1,000 萬元售予被告等語置辯。 並聲明:
㈠原告之訴及其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㈡如受不利判決,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免為假執行。三、兩造不爭執之事實:
㈠系爭土地登記為原告所有。
㈡系爭地上物為被告所有。
四、本件兩造所爭執之處,應在於:被告所有系爭地上物占有系



爭土地是否有正當權源?茲論述如下:
㈠按所有人對於無權占有或侵奪其所有物者,得請求返還之, 民法第767 條前段定有明文。又以無權占有為原因,請求返 還所有物之訴,占有人對於所有權人就其物有所有權存在之 事實無爭執,而僅以有權占有為抗辯者,所有權人於占有人 無權占有之事實,無舉證責任。占有人應就其取得占有,係 有正當權源之事實證明之。如不能證明,則應認所有權人之 請求為有理由,最高法院72年度台上字第1552號判決可資參 考。
㈡本件被告並不否認原告登載為系爭土地之所有權人,僅以上 開情詞置辯其占有系爭土地具有正當權源等情,既為原告所 否認,則揆之上開判決要旨,被告自應就其主張有權占有系 爭土地之事實負舉證之責。經查:
⒈被告主張其有權占有系爭土地等語,固據其提出會議紀錄、 公告標售節本為證,然觀之該會議紀錄記載:「會議經與 會者一一發表意見,主席作成結論如下:…㈡有關雲林縣民 賴葉秋華君私有土地雲林縣○○市○○段○○○○地號與陸 軍八一九醫院管有同段之七四0地號土地交換登記使用乙案 ,希國有財產局專案辦理,讓售予陳情人(原一0八七號地 業主)依法價購。㈢陳情人依現行法令規定辦理價購,其權 益應予保障。」等文,至多僅能證明中國國民黨立法院黨政 協調工作會協同國防部、國有財產局、被告等人於85年6 月 5 日下午3 時許召開有關軍方使用民地問題(國軍八一九醫 院院地徵收案)黨政協調會,於該次會議達成希望國有財產 局能將國防部所移交之系爭土地讓售予被告,而由被告依現 行法令規定辦理價購,以保障其權益之結論而已,要無被告 所指上開交換土地之情,是被告此部分之抗辯要與事實不符 。再公告標售節本所載系爭土地備註之情,至多僅能證明被 告客觀上有長期使用系爭土地之事實,尚難據以即得認定被 告主張其占有系爭土地具有正當權源之情為真實,是被告尚 難持此為有利於己之證明。故被告持此再辯稱原告應就系爭 地上物與被告協商補償500 萬元,或依原告標購價格增添1, 000萬元售予被告等語,要乏所據,顯無可採。 ⒉此外,被告迄今仍無法舉證證明其係有權占有系爭土地,則 揆之首開判決要旨可知,要難認被告占有系爭土地係有正當 權源,而按所有人對於無權占有或侵奪其所有物者,得請求 返還之。對於妨害其所有權者,得請求除去之。有妨害其所 有權之虞者,得請求防止之,民法第767 條定有明文。本件 被告無任何正當權源而占用系爭土地之情,業如前述,原告 自得依前開規定,請求被告應將坐落系爭土地上之系爭地上



物拆除,並將上開土地返還原告,於法自屬有據,應予准許 。
五、從而,原告依民法第767 條規定,請求被告應將坐落系爭土 地上之系爭地上物拆除,並將上開土地返還原告,為有理由 ,應予准許。另兩造均陳明願供擔保宣告為假執行及免為假 執行,核無不合,爰酌定相當擔保金額准許之。六、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8條。中 華 民 國 107 年 9 月 26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陳秋如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需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中 華 民 國 107 年 9 月 26 日
書記官 郭雅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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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