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生事件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消債更字,107年度,39號
ULDV,107,消債更,39,2018092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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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消債更字第39號
聲 請 人
即 債務人 黃建友
代 理 人 江昱勳律師(扶助律師)
上列聲請人因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聲請更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十日內,補提如附表所示之相關資料證明到院。
理 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 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 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更生,漏未提出如附表所示之相關資 料證明到院,爰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 。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9 月 21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廖國勝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9 月 21 日
書記官 洪明煥
附表:
㈠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6 條第3 項規定,補繳進行更生程序 之必要費用新臺幣5,000 元(程序終結如有餘額時退還)。㈡說明聲請人之前遷出國外至大陸長期居住,為何又遷至雲林縣 林內鄉租屋居住?與林內鄉有何淵源?並提出現居處雲林縣林 內鄉之租屋契約、繳納租金證明。
㈢提出聲請人之106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㈣提出聲請人之配偶、子女、父母之最新全戶戶籍謄本(記事欄 勿省略)。
㈤說明聲請人目前收入究為何?聲請調解時有提出薪資切結書表 明每月所得約32,000元,為何聲請更生時卻表示無收入?㈥提出聲請狀所列必要支出項目之相關收據、繳費證明,並說明 伙食費為何達8,000 元?「手機費×2 每月998 元」為何意?㈦說明聲請人關於父母及子女每月所支出扶養費之明細及計算方 式,如有相關證明請一併提出(如醫療費用收據、健保費投保 資料表. . . 等),並說明聲請人如何與其他扶養義務人分擔 該扶養費用。並提出父母及子女於聲請前2 年之綜合所得稅各 類所得資料清單、最近1 個月內申請之全國財產稅總歸戶財產 查詢清單(如有不動產,請一併提出土地及建物第一類登記謄



本)及補登完成之名下所有金融機構存摺封面及內頁影本。㈧說明有無以聲請人及受扶養人為要保人或被保險人投保之保險 單?若有,其名稱、種類為何?又現存保單是否辦理保單質借 ?現存之保單價值準備金及解約金為何?請提出相關證明資料 。
㈨說明聲請人、子女、父母是否有領取保險金、社會補助金(如 身障補助、低收入戶補助、房租補助等)、年金等其他政府補 助或其他社會福利機構之補助?若有,其期間及金額為何?請 檢附相關證明文件,例如受補助存摺影本(請註記款項名稱, 並為清楚之標記)、補助款申請書函等;如未領取補助款亦請 分別註明之。
㈩說明聲請人、子女、父母是否有為期貨、基金、股票、權證、 外幣或其他投資?投資之金額為何?請提出投資交易明細及投 資證明文件,並說明所投資標的之種類、數額及目前價值為何 ?
提出聲請人、子女、父母於郵局、銀行、農漁會、合作社等金 融機構之全部存摺完整影本(須附完整清晰內頁資料並補登存 摺自民國105 年9 月21日起迄今之交易明細)。以上資料請以標籤紙分項提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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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