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生事件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消債更字,107年度,35號
ULDV,107,消債更,35,20180907,1

1/1頁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消債更字第35號
聲 請 人
即 債務人 吳芳菁 
代 理 人 康志遠律師
上列聲請人聲請更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十日內,補提如附表所示之相關資料證明到院,逾期未補正,裁定駁回。
理 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 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 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 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更生,漏未提出如附表所示之相關資 料到院,爰定期命補正。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9 月 7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王萬金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9 月 7 日
書記官 沈怡君
附表:
㈠聲請人應說明詳細借款原因(例如支應生活需求、經營事業周 轉金等)、經濟困難原因(例如失業、支出增加等),並說明 與各債權人調解不成立之原因為何?請詳列債權總額、還款條 件(如期數、利率、每月應繳金額)及協商差距。㈡提出『最近1 個月內』申請之財團法人金融聯合徵信中心之債 權人清冊(綠色聯單)及個人綜合信用報告資料(紅色聯單) 、全國財產稅總歸戶財產查詢清單(如有不動產並請提出土地 及建物登記第一類謄本),及最近三個月之全戶戶籍謄本(記 事欄勿省略)。
㈢說明目前是否從事市場攤販?或打零工?是否有其他兼職收入 ?若有,請一併陳報並提出收入證明;若無,亦請說明。若聲 請人於聲請更生前五年內有從事營業活動,應說明營業地點及 平均每月營業額為多少,並請提出最近五年內從事營業活動之 證明,如營業額資料及報稅證明(最近五年之營利事業所得稅 申報書及營業人營業稅額申報書)等,並提出現有營業之攤販 照片。
㈣說明聲請人「個人目前」每月生活必要支出費用(如水電費、 瓦斯費、交通費、電話費、醫療費、勞健保費、稅賦開支、扶 養費等),並提出相關費用支出單據(例如統一發票、消費或



繳款收據、匯款證明、轉帳存摺內頁、健保繳費收據、所得稅 繳費證明等單據),如與第三人共同居住,請說明彼此間如何 分擔此筆費用。
㈤說明聲請人承租房屋,每月實際繳納租金之證明(如房租匯款 轉帳紀錄、房東房租簽收紀錄),如無法提出租金繳納證明, 仍應以書面說明。若與第三人共同居住,請說明如何分攤租金 費用。
㈥說明聲請人是否有領取保險金或社會補助金(如身障補助、低 收入戶補助、房租補助、兒少補助等)、年金等他政府補助或 其他社會福利機構之補助?若有,其期間及金額為何?請檢附 相關證明文件,例如受補助存摺影本(請註記款項名稱,並為 清楚之標記)、補助款申請書函等;如未領取補助款亦請分別 註明之。
㈦說明有無以聲請人為要保人或被保險人投保之保險單?若有, 其名稱、種類?現存之保單價值準備金或解約金、每月繳納保 險費金額為何?又現存保單是否辦理保單質借?請提出相關證 明資料。
㈧提出聲請人於郵局、銀行、農漁會、合作社等金融機構之全部 存摺(含證券存摺)完整影本(須附完整清晰內頁資料並補登 存摺;如無法補登,仍應提供存摺封面及餘額內頁影本)。㈨聲請人如有上開以外之其他財產(如現金、汽車、金銀飾品等 ),應陳報財產清單並提出財產證明(如汽車行照本)、照片 、價值證明等,如無其他財產亦請註明。
㈩陳報聲請人於聲請前2 年財產變動狀況(含有償、無償行為所 生之變動,如所變動者係不動產所有權,並應詳為表明不動產 之地號、建號),如係因償債而變動者,並提出負債證明文件 。
聲請人若有其他銀行債權人、民間債權人或資產管理公司之債 權人,請一併提出全體債權人名冊(含全體銀行債權人、民間 債權人、資產管理公司之債權人)、與其他銀行債權人、民間 債權人、資產管理公司之債權人間借貸關係證明文件、相關還 款證明,若有民間債權人提出借據。
以上資料請以標籤紙分項提出。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