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法字第9號
聲 請 人 財團法人雲林縣私立淵明國民中學
法定代理人 丁于真
上列聲請人聲請變更捐助章程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財團法人雲林縣私立淵明國民中學捐助章程第十三條、第十四條准予變更如附表「修正後條文」欄所示。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財團之組織及其管理方法,由捐助人以捐助章程或遺囑定 之。捐助章程或遺囑所定之組織不完全,或重要之管理方法 不具備者,法院得因主管機關、檢察官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 ,為必要之處分;為維持財團之目的或保存其財產,法院得 因捐助人、董事、主管機關、檢察官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 變更其組織。民法第62條、第63條分別定有明文。又財團屬 他律法人,依民法第62條後段規定,捐助章程所定之組織不 完全或重要之管理方法不具備者,應由主管機關、檢察官、 利害關係人等聲請法院為必要之處分,不能由董事會、董事 、信徒大會、會員代表大會等法人內部機關逕行修正,且依 上開法律規定聲請為章程、組織變更者,應以原章程所定組 織不完全、重要管理方法不具備或有為維持財團目的、保存 財團財產而有變更財團組織之必要者為限。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於民國107 年6 月8 日召開第18 屆董事會第7 次會議決議修訂如附表所示之捐助(暨組織) 章程第13、14條,爰依法聲請准予變更等語,並提出修正前 後捐助章程、捐助章程修正條文對照表、財團法人雲林縣淵 明國民中學第18屆董事會第7 次會議紀錄、雲林縣政府107 年7 月24日府教國二字第1072424086號函、法人登記證書等 件為證。
三、經核聲請人聲請准予變更財團法人雲林縣淵明國民中學捐助 章程如附表所示第13、14條之規定,核係就該財團法人之監 察人人數及增訂監察人之資格所為之變更,而其變更後之規 定與財團法人之成立宗旨、精神並不違背,屬財團法人組織 及其重要管理方法之變更,且與民法有關財團法人之規定亦 無牴觸,是其聲請變更捐助章程如附表「修正後條文」欄所 示,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1 項前段、第24條第1 項,裁定如主 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9 月 26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王萬金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9 月 26 日
書記官 沈怡君
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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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 正 後 條 文 │ 修 正 前 條 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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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三條 │ 第十三條 │
│本會置監察人一至二人,任期│ 本會置監察人二人,任期四年 │
│四年,與董事任期分別起算,│ ,與董事任期分別起算,連選 │
│連選得連任(監察人任期自呈│ 得連任(監察人任期自呈奉主 │
│奉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核准備案│ 管教育行政機關核准備案之日 │
│之日起計算),如在任期中因│ 起計算),如在任期中因故出 │
│故出缺時,由董事會選聘補充│ 缺時,由董事會選聘補充,但 │
│,但以補足原任監察人之任期│ 以補足原任監察人之任期為限 │
│為限。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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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四條 │ 第十四條 │
│監察人應具有下列資格之一者│ 監察人之候選資格,依私立學 │
│: │ 校法之規定。 │
│一、曾任職於教育相關單位。│ │
│二、曾任職於財務金融等經濟│ │
│ 相關單位者。 │ │
│三、曾任教育法人董事長、董│ │
│ 事、監察人者。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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