變更捐助章程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法字,107年度,9號
ULDV,107,法,9,20180914,1

1/1頁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法字第9號
聲 請 人 財團法人雲林縣私立淵明國民中學
法定代理人 丁于真
上列聲請人聲請變更捐助章程事件,未據聲請人繳納聲請費用,
查本件係因非財產權聲請者,依非訟事件法第14條第1 項、第25
條前段規定,應徵收費用新臺幣1,000 元,並由聲請人預納。茲
依非訟事件法第26條第1 項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9   月  14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王萬金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9   月  14  日
                 書記官 沈怡君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