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法字第9號
聲 請 人 財團法人雲林縣私立淵明國民中學
法定代理人 丁于真
上列聲請人聲請變更捐助章程事件,未據聲請人繳納聲請費用,
查本件係因非財產權聲請者,依非訟事件法第14條第1 項、第25
條前段規定,應徵收費用新臺幣1,000 元,並由聲請人預納。茲
依非訟事件法第26條第1 項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9 月 14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王萬金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9 月 14 日
書記官 沈怡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