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擔保金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司聲字,107年度,141號
ULDV,107,司聲,141,2018092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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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司聲字第141號
聲 請 人 榮民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筱貞
代 理 人 江連勳
相 對 人 丁裕益(即丁茂松之繼承人)
      丁昭元(即丁茂松之繼承人)
      王 請(即丁尚之繼承人)
      丁俊瑋(即丁尚之繼承人)
      丁振博(即丁尚之繼承人)
      丁于棋(即丁尚之繼承人)
      丁振文(即丁尚之繼承人)
      鄭志成(即鄭名宏之繼承人)
      鄭迪駿(即鄭名宏之繼承人)
      鄭莉蓉(即鄭名宏之繼承人)
      王進來(即李鴦之繼承人及李鴦之繼承人王梅吉之
      王素真(即李鴦之繼承人及李鴦之繼承人王梅吉之
      王文溪(即李鴦之繼承人及李鴦之繼承人王梅吉之
      王錦華(即李鴦之繼承人及李鴦之繼承人王梅吉之
相 對 人 林秀枝(即林昭文之繼承人)
      林明達(即林昭文之繼承人)
      林義翔(即林昭文之繼承人)
      林義強(即林昭文之繼承人)
      林明生(即林昭文之繼承人)
      吳碧合(即丁吳之繼承人丁金城之繼承人)
      丁啟峻(即丁吳之繼承人丁金城之繼承人)
      丁啟原(即丁吳之繼承人丁金城之繼承人)
      丁啟發(即丁吳之繼承人丁金城之繼承人)
      丁伊念(即丁吳之繼承人丁金城之繼承人)
      丁鎂寶(即丁吳之繼承人)
      丁特豐(即丁吳之繼承人)
      丁佩娟(即丁吳之代位繼承人)
      丁詮祐(即丁吳之代位繼承人)
      丁芷萱(即丁吳之代位繼承人)
      丁子傑(即丁吳之代位繼承人)
上 一 人
法定代理人 林 甲
相 對 人 劉 足(即林西良之繼承人)
      林振家(即林西良之繼承人)
      林秀美(即林西良之繼承人)
      林振安(即林西良之繼承人)
      林明嘉(即林進宗之繼承人)
      林素真(即林進宗之繼承人)
      林明緯(即林進宗之繼承人)
      林秋玉(即林進宗之繼承人林明星之繼承人)
上 一 人
法定代理人 林素真(即林進宗之繼承人)
相 對 人 林茂益(即林進宗之繼承人林明星之繼承人)
      林叢例(即林進宗之繼承人林明星之繼承人)
兼 上二 人
法定代理人 林湘僑(即林進宗之繼承人林明星之繼承人)
相 對 人 丁淑敏(即丁林樹蘭之繼承人)
      丁淑雨(即丁林樹蘭之繼承人)
      丁彥民(即丁林樹蘭之繼承人)
      丁竑峻(即丁林樹蘭之繼承人)
      丁癸伶(即丁林樹蘭之繼承人)
      鄭玉慧(即鄭水獅之繼承人)
      鄭玉雪(即鄭水獅之繼承人)
      鄭文琪(即鄭水獅之繼承人)
      鄭名志(即鄭水獅之繼承人)
      鄭玉菁(即鄭水獅之繼承人)
      吳 滿(即林居明之繼承人)
      林愽偉(即林居明之繼承人)
      林崑宏(即林居明之繼承人)
      林春美(即林居明之繼承人)
      林美枝(即林居明之繼承人)
      林家德(即林居明之繼承人)
      林查某于(即林賢之繼承人)
      林俊男(即林賢之繼承人)
      林秀霞(即林賢之繼承人)
      林秋蓮(即林賢之繼承人)
      林盈君(即林賢之繼承人)
      林春伶(即林賢之繼承人)
      王進安(即王林玉梅之繼承人及王林玉梅之繼承人
      王進雄(即王林玉梅之繼承人及王林玉梅之繼承人
      王振裕(即王林玉梅之繼承人及王林玉梅之繼承人
      王新東(即王林玉梅之繼承人及王林玉梅之繼承人
      王月裡(即王林玉梅之繼承人及王林玉梅之繼承人
      王淑惠(即王林玉梅之繼承人及王林玉梅之繼承人
      王翊瑋(即王林玉梅、王媽德之代位繼承人)
      林桂枝(即姚清森之繼承人)
      姚麗娟(即姚清森之繼承人)
      姚旭書(即姚清森之繼承人)
      姚麗美(即姚清森之繼承人)
      姚光鴻(即姚清森之繼承人)
      吳秀月(即林福利之繼承人)
      林育志(即林福利之繼承人)
      林瑟華(即林福利之繼承人)
      林育民(即林福利之繼承人)
      林坤慧(即林福利之繼承人)
      林昆賢(即林福利之繼承人)
      丁麗華(即鄭彩之繼承人)
      丁家福(即鄭彩之繼承人)
      丁麗鸞(即鄭彩之繼承人)
      丁嘉昱(即鄭彩之繼承人)
      林自遠(即黃嗹之繼承人)
      林達為(即黃嗹之繼承人)
      林秋燕(即黃嗹之繼承人)
      林秋玉(即黃嗹之繼承人)
      林莉研(即黃嗹之繼承人)
      林玶卉(即黃嗹之繼承人)
      林美麗(即黃嗹之繼承人)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返還擔保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院九十五年度存字第一三七號擔保提存事件,聲請人所提存如附表所示之擔保金,准予返還。
理 由
一、按訴訟終結後,法院依供擔保人之聲請,通知受擔保利益人 於一定期間內行使權利並向法院為行使權利之證明而未證明 者,法院應依供擔保人之聲請,以裁定命返還其提存物,民 事訴訟法第104 條第1 項第3 款後段定有明文。上開規定, 於其他依法令供訴訟上之擔保者準用之,並為同法第106 條 所規定。
二、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與相對人間假執行事件,聲請人前依 本院93年度公更字第1 號民事判決,為免為假執行,曾提供 新臺幣(下同)19,203,000元為擔保,並以本院95年度存字 第137 號提存事件提存在案。茲因該假執行之本案訴訟已終 結,聲請人尚有擔保金180 萬元未取回,經本院以106 年度 司聲字第230 號民事裁定通知相對人即受擔保利益人限期行 使權利而未行使,爰檢附相關文件影本聲請返還上開擔保金 等語。




三、經查:
㈠本件提存人榮民工程股份有限公司臺南科技工業區施工處業 已裁撤,其組織及業務併入總公司即本件聲請人榮民工程股 份有限公司,此有聲請人提出之民國98年11月4 日榮工人字 第0980011060號函影本在卷可稽,其資產、營業即由本件聲 請人概括承受,合先敘明。
㈡經本院依職權調上開相關卷宗查閱,本件聲請人與附表所示 相對人間之本案訴訟即本院93年度公更字第1 號判決後,歷 經數次更審,嗣既經最高法院102 年度上字第2218號裁判確 定,堪可認定如附表所示相對人等因免為假執行所受之損害 已得確定,而如附表所示相對人等於收受本院106 年度司聲 字第230 號通知行使權利之裁定後迄未對聲請人提起相關民 事訴訟、支付命令或聲請調解等,此亦有本院民事紀錄科查 詢表、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查詢回覆函附卷可為憑,揆諸首揭 法條之規定,聲請人聲請返還如附表所示之擔保金即有理由 ,應予准許。
㈢另查,本件受擔保利益人即本案訴訟之被上訴人林國賢、林 豆於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96年度公上更㈠字第1 號言詞辯 論終結前死亡,原法院固於106 年5 月4 日裁定由被上訴人 林國賢、林豆之繼承人承受訴訟,惟被上訴人林國賢之繼承 人林楊月英及林豆之繼承人林正吉於上開承受訴訟之裁定前 死亡,故尚不生承受訴訟之效力,是以聲請人與上開受擔保 利益人間之本案訴訟既未確定,其聲請返還該部分擔保金, 即不合法,應予駁回。
四、爰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提出 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9 月 26 日
民事第一庭 司法事務官 巫明陽
附表:
┌──┬──────────────┬────────┐
│編號│相對人即受擔保利益人 │擔保金(新臺幣)│
├──┼──────────────┼────────┤
│ 01 │丁茂松之繼承人丁裕益等2 人 │3萬元 │
├──┼──────────────┼────────┤
│ 02 │丁尚之繼承人王請等5人 │3萬元 │
├──┼──────────────┼────────┤
│ 03 │鄭名宏之繼承人鄭志成等3人 │6萬元 │
├──┼──────────────┼────────┤
│ 04 │李鴦之繼承人王進來等4人 │9萬元 │




├──┼──────────────┼────────┤
│ 05 │林昭文之繼承人林秀枝等5人 │6萬元 │
├──┼──────────────┼────────┤
│ 06 │丁吳之繼承人吳碧合等11人 │12萬元 │
├──┼──────────────┼────────┤
│ 07 │林西良之繼承人劉足等4人 │6萬元 │
├──┼──────────────┼────────┤
│ 08 │林進宗之繼承人林明嘉等7人 │9萬元 │
├──┼──────────────┼────────┤
│ 09 │丁林樹蘭之繼承人丁淑敏等5 人│9萬元 │
├──┼──────────────┼────────┤
│ 10 │鄭水獅之繼承人鄭玉慧等5人 │12萬元 │
├──┼──────────────┼────────┤
│ 11 │林居明之繼承人吳滿等6人 │12萬元 │
├──┼──────────────┼────────┤
│ 12 │林賢之繼承人林查某于等6人 │9萬元 │
├──┼──────────────┼────────┤
│ 13 │王林玉梅之繼承人王進安等7人 │18萬元 │
├──┼──────────────┼────────┤
│ 14 │姚清森之繼承人林桂枝等5人 │6萬元 │
├──┼──────────────┼────────┤
│ 15 │林福利之繼承人吳秀月等6人 │6萬元 │
├──┼──────────────┼────────┤
│ 16 │鄭彩之繼承人丁麗華等4人 │3萬元 │
├──┼──────────────┼────────┤
│ 17 │黃嗹之繼承人林自遠等7人 │30萬元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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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榮民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