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7年度,5878號
ULDV,107,司促,5878,2018092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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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7年度司促字第5878號
債 權 人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邱月琴
債 務 人 顏君娥
      顏明即顏樹安
      蔡幸妙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下同)壹拾肆萬零壹佰
  捌拾壹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
  程序費用伍佰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即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
  出異議,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
  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附表
┌─────────────────────────────────────┐
│利息:                                  │
├──┬──────┬─────┬──────┬──────┬───────┤
│本金│  本 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 利息截止日 │ 利息計算方式 │
│序號│ (新臺幣) │     │      │      │       │
├──┼──────┼─────┼──────┼──────┼───────┤
│001 │140,181元  │蔡幸妙、顏│自民國107年5│至清償日止 │年息百分之二點│
│  │      │君娥、顏明│月1日起   │      │一五     │
│  │      │即顏樹安 │      │      │       │
│  │      │     │      │      │       │
└──┴──────┴─────┴──────┴──────┴───────┘
┌─────────────────────────────────────┐
│違約金:                                 │
├──┬──────┬─────┬──────┬──────┬───────┤
│本金│  本 金  │相關債務人│違約金起算日│違約金截止日│違約金計算方式│
│序號│ (新臺幣) │     │      │      │       │
├──┼──────┼─────┼──────┼──────┼───────┤
│001 │140,181元  │蔡幸妙、顏│自民國107年6│至清償日止 │逾期在六個月以│
│  │      │君娥、顏明│月2日起   │      │內者依上開利率│
│  │      │即顏樹安 │      │      │百分之十,逾期│
│  │      │     │      │      │超過六個月部分│
│  │      │     │      │      │依上開利率百分│
│  │      │     │      │      │之二十計算  │
└──┴──────┴─────┴──────┴──────┴───────┘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9   月  21  日
             司法事務官
附註:
一、本事件確定後,本院依職權以平信自動發給確定證明書;聲
  請人於收受本支付命令40日後,如尚未收到確定證明書者,
  得自行具狀聲請核發確定證明書,確定與否,本院當另行函
  覆。
二、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
  法聲請更正或補充裁定。
三、嗣後遞狀及其信封請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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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