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7年度司促字第5873號
債 權 人 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平川秀一郎
債 務 人 林惠珊即程淑滿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11,316元,及其中10,284元部分自民
國94年11月30日起至104 年8 月31日止,按年息19.71%計算
之利息;自104 年9 月1 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15% 計算
之利息,暨自94年12月3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上開利率10% 計
算之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500 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即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
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9 月 20 日
附註:
一、本事件確定後,本院依職權以平信自動發給確定證明書;聲
請人於收受本支付命令40日後,如尚未收到確定證明書者,
得自行具狀聲請核發確定證明書,確定與否,本院當另行函
覆。
二、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
法聲請更正或補充裁定。
三、嗣後遞狀及其信封請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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