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7年度,5036號
ULDV,107,司促,5036,2018090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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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7年度司促字第5036號
債 權 人 雲林縣斗六市農會
法定代理人 林萬福
代 理 人 張才有
債 務 人 王千怡即王素貞
      蘇健力
      蘇沂漩即蘇莉莉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下同)2,466,685 元,
  及自民國107 年4 月13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債權人指數型房
  貸指標利率(目前利率為1.59% )固定加碼0.53% 機動調整
  計算之利息(目前合計為年息2.12% ),暨自107 年5 月13
  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6 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10%
  ,超過6 個月者,就超過部分,按上開利率20% 計算之違約
  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500 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即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
  出異議,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
  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9   月  4   日
             司法事務官
附註:
一、本事件確定後,本院依職權以平信自動發給確定證明書;聲
  請人於收受本支付命令40日後,如尚未收到確定證明書者,
  得自行具狀聲請核發確定證明書,確定與否,本院當另行函
  覆。
二、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
  法聲請更正或補充裁定。
三、嗣後遞狀及其信封請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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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