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承攬報酬等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重訴字,106年度,83號
ULDV,106,重訴,83,20180919,2

1/1頁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重訴字第83號
上 訴 人 育衡有限公司
即 原 告
法定代理人 簡菖成
上列上訴人即原告與被上訴人即被告吉雄有限公司盧俊吉、盧
茂杞間,因給付承攬報酬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7 年8 月30
日本院106 年度重訴字第83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
人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20,473,395元,應徵第二審裁判
288,336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
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
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9   月  19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曾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9   月  19  日
                書記官 李松坤

1/1頁


參考資料
育衡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吉雄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