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重訴字第83號
上 訴 人 育衡有限公司
即 原 告
法定代理人 簡菖成
上列上訴人即原告與被上訴人即被告吉雄有限公司、盧俊吉、盧
茂杞間,因給付承攬報酬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7 年8 月30
日本院106 年度重訴字第83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
人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20,473,395元,應徵第二審裁判
288,336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
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
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9 月 19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曾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9 月 19 日
書記官 李松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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