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簡上字第76號上 訴 人 孫合誼 訴訟代理人 孫瑞興 視同上訴人 孫讓 孫俊朝 孫寳財 黃秀雀 孫吉男 兼 上五人訴訟代理人 孫坤生 視同上訴人 孫明達 張茂麟 上 一 人訴訟代理人 謝素梅 視同上訴人 孫楷勝 法定代理人 張嘉惠 孫瑋磷 訴訟代理人 孫文龍 視同上訴人 陳品叡 陳李勸 上二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陳金成 視同上訴人 陳華堅 被 上訴人 孫銘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準備程序終結。中 華 民 國 107 年 9 月 7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王萬金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07 年 9 月 7 日 書記官 沈怡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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