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割共有物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簡上字,106年度,76號
ULDV,106,簡上,76,20180907,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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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簡上字第76號
上 訴 人 孫合誼 
訴訟代理人 孫瑞興 
視同上訴人 孫讓  
      孫俊朝 
      孫寳財 
      黃秀雀 
      孫吉男 
兼 上五人
訴訟代理人 孫坤生 
視同上訴人 孫明達 
      張茂麟 
上 一 人
訴訟代理人 謝素梅 
視同上訴人 孫楷勝 
法定代理人 張嘉惠 
      孫瑋磷 
訴訟代理人 孫文龍 
視同上訴人 陳品叡 
      陳李勸 
上二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陳金成 
視同上訴人 陳華堅 
被 上訴人 孫銘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準備程序終結。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9 月 7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王萬金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9 月 7 日
書記官 沈怡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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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