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聲字,107年度,764號
ULDM,107,聲,764,2018090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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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7年度聲字第764號
聲 請 人 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蔡政澔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
刑(107 年度執字第224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蔡政澔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刑,應執行拘役玖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 由
經查受刑人蔡政澔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均經判處罪刑確定在案(詳如附表所示)。茲聲請人以本院為各該案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各案卷無異,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77 條第1 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6 款,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9 月 3 日
刑事第五庭 法 官 王紹銘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 洪秀虹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9 月 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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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