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7年度單聲沒字第102號
聲 請 人 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廖秋香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賭博案件(102 年度偵字第6018號、103 年度
偵字第303 號),聲請宣告沒收(105 年度聲沒字第29號),本
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均沒收。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廖秋香因賭博案件,業經臺灣雲林地方 檢察署(下稱雲林地檢署)以102 年度偵字第6018號、103 年度偵字第303 號為緩起訴處分,嗣依職權送請再議,於民 國103 年2 月6 日由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檢察署駁回再議 確定,並起算緩起訴期間,有各該處分書各1 份附卷可稽。 而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分別係當場賭博之器具及在賭檯之 財物,且均屬被告所有,爰依刑法第40條第2 項、第266 條 第2 項規定,聲請單獨宣告沒收等語。
二、按沒收適用裁判時之法律;供犯罪所用、犯罪預備之物或犯 罪所生之物,屬於犯罪行為人者,得沒收之,刑法第2 條第 2 項、第38條第2 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次按檢察官依第25 3 條或第253 條之1 為不起訴或緩起訴之處分者,對刑法第 38條第2 項、第3 項之物及第38條之1 第1 項、第2 項之犯 罪所得,得單獨聲請法院宣告沒收;單獨宣告沒收由檢察官 聲請違法行為地、沒收財產所在地或其財產所有人之住所、 居所或所在地之法院裁定之,刑法第38條第2 項前段,刑事 訴訟法第259 條之1 、第455 條之34分別定有明文。復按當 場賭博之器具與在賭檯或兌換籌碼處之財物,不問屬於犯人 與否,沒收之,刑法第266 條第2 項定有明文。又違禁物或 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40條第2 項亦有明定 。
三、經查:
(一)本件被告因賭博案件,業經雲林地檢署檢察官於103 年1 月17 日以102 年度偵字第6018號、103 年度偵字第303 號為緩起訴處分,由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檢察署以103 年度上職議字第638 號處分書駁回再議確定,105 年2 月 5 日緩起訴期滿未經撤銷,並已向國庫支付新臺幣(下同 )4 萬元等情,業經本院依職權核閱相關卷證無誤。(二)而本件扣案之電玩機臺39臺(含IC板共39片,即附表所示
編號9 至21)、機臺內之賭資5785元(即附表所示編號1 ),係於營業時當場為警查獲,分屬當場對賭之器具及在 賭檯之財物,揆諸前揭法條規定,不問屬於犯人與否,應 依刑法第266 條第2 項之規定宣告沒收;另扣案之1000元 寄分卡23張、500 元寄分卡20張、100 元寄分卡30張、「 海洋雙星」電玩紀錄主機1 臺、監視器主機1 臺、監視器 鏡頭3 個、空白日報表1 張(即附表所示編號2 至8 ), 均為被告廖秋香所有,供本件犯罪或預備供犯賭博罪所用 之物,業據被告及同案被告張惠筑、曾可因、證人即賭客 馮明坤等人於警詢及偵訊中供述明確(見偵303 號卷第5 頁至第7 頁、第17頁至第20頁;他卷第56頁至第58頁;警 卷第1 頁至第8 頁、第11頁至第15頁、第20頁至第23頁; 偵6018號卷第12頁至第14頁、第17頁至第19頁、第22頁至 第23頁),並有本院102 年聲搜字第592 號搜索票、雲林 縣警察局斗六分局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刑事 案件報告書、雲林地檢署102 年度保字第1060號扣押物品 清單各1 份、扣案物及現場照片共89張附卷可稽(見警卷 第50頁、第57頁至第106 頁;偵6018號卷第32頁至第34頁 、第38頁至第40頁),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59 條之1 規定 宣告單獨沒收之,聲請人雖漏引前揭規定為聲請依據,本 院仍得自行援引適當規定裁定宣告沒收,附此敘明。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20 條、第259 條之1 、第455 條之36第2 項、刑法第2 條第2 項、第266 條第2 項、第40條第2 項、 第38條第2 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9 月 5 日
刑事第四庭 法 官 陳玫琪
以上正本証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 陳姵君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9 月 5 日
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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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扣押物名稱 │數量及單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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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現金 │新臺幣5785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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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1000元寄分卡 │23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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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500元寄分卡 │20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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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100元寄分卡 │30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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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海洋雙星」電玩紀│1臺 │
│ │錄主機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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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監視器主機 │1臺 │
├──┼─────────┼───────┤
│7 │監視器鏡頭 │3個 │
├──┼─────────┼───────┤
│8 │空白日報表 │1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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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海洋雙星」電玩機│8臺 │
│ │臺(含IC板共8片)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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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縱橫天下」電玩機│2臺 │
│ │臺(含IC板共2片)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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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賽馬」電玩機臺(│2臺 │
│ │含IC板共2 片)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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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7PK 」電玩機臺(│2臺 │
│ │含IC板共2 片) │ │
├──┼─────────┼───────┤
│13 │「釣魚」電玩機臺(│6臺 │
│ │含IC板共6 片) │ │
├──┼─────────┼───────┤
│14 │「北斗神拳」電玩機│1臺 │
│ │臺(含IC板共1片) │ │
├──┼─────────┼───────┤
│15 │「鬼武者」電玩機臺│1臺 │
│ │(含IC板共1 片) │ │
├──┼─────────┼───────┤
│16 │「番長」電玩機臺(│1臺 │
│ │含IC板共1 片) │ │
├──┼─────────┼───────┤
│17 │「密寶」電玩機臺(│1臺 │
│ │含IC板共1 片) │ │
├──┼─────────┼───────┤
│18 │「功夫熊貓」電玩機│2臺 │
│ │臺(含IC板共2 片)│ │
├──┼─────────┼───────┤
│19 │「非洲野蠻島」電玩│1臺 │
│ │機臺(含IC板共1 片│ │
│ │) │ │
├──┼─────────┼───────┤
│20 │「HUGA」電玩機臺(│4臺 │
│ │含IC板共4 片) │ │
├──┼─────────┼───────┤
│21 │「彈珠機台」電玩機│8臺 │
│ │臺(含IC板共8 片)│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