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交重附民字,107年度,22號
ULDM,107,交重附民,22,2018092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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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7年度交重附民字第22號
原   告 吳明新

      吳律慶
      吳佩起
      吳佩真
      吳文誠
被   告 管進貴
上列被告管進貴因公共危險等案件(107 年度交訴字第41 號)
,經原告吳明新吳律慶吳佩起吳佩真吳文誠提起請求損
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
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 條第1 項之規定將本件刑事附帶
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9   月  25  日
         刑事第八庭  審判長法 官 蕭于哲
 
                   法 官 廖奕淳
 
                   法 官 陳育良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曾鈺仁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9   月  2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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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