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交重附民字,107年度,16號
ULDM,107,交重附民,16,2018092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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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7年度交重附民字第16號
原  告  林勝智
      劉素名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蔡慶文律師
被  告  程承昊
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本院107 年度交訴字第48號),經原
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
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 條第1 項之規定將本
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9   月  28  日
         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楊陵萍
 
                   法 官 楊皓潔
 
                   法 官 潘韋丞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 李沛瑩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9   月  2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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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