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裁決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行政),交字,107年度,44號
MLDA,107,交,44,2018092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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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苗栗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      107年度交字第44號
原   告 賴金郎
送達代收人 徐月蘭
上列原告因交通裁決事件,提起行政訴訟,經核本件起訴尚有如
附表所示不合程式之情形,茲依行政訴訟法第237 條之9 第1 項
準用同法第236 條、第107 條第1 項之規定,命原告於本裁定送
達後10日內補正(應提出補正後之起訴狀1 份及其繕本或影本1
份於本院),如逾期未補正或補正不完全,即以「起訴不合程式
」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9   月  26  日
         行政訴訟庭 法 官 郭世顏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江秋靜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9   月  26  日
附表:
┌──┬───────────────────────┐
│項次│起訴不合程式之情形              │
├──┼───────────────────────┤
│ 1 │起訴狀應正確表明當事人:           │
│  │起訴狀應記載正確之被告代表人及與機關之關係「所│
│  │長」。                    │
├──┼───────────────────────┤
│ 2 │未正確表明「訴訟標的」,提出於行政法院:   │
│  │原起訴狀「訴訟標的」記載為「交通部公路總局新竹│
│  │區監理所苗栗監理站107 年8 月10日竹監苗站字第10│
│  │00000000號」,惟上開函文僅為原告陳述書之答覆函│
│  │文,應更正為起訴狀所檢附之「交通部公路總局新竹│
│  │區監理所107 年8 月15日竹監苗字第54-F00000000號│
│  │裁決書」。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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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