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借款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重訴字,107年度,97號
MLDV,107,重訴,97,2018091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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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重訴字第97號
原   告 台灣金聯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鄭明華
被   告 華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徐履冰
被   告 梁清雄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因財產權而起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 判費,此為起訴必須具備之程式。又原告之訴,起訴不合程 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 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 1 項第6 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請求清償借款事件,聲請對被告核發支付命令,經 被告於法定期間內提出異議,原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 原告僅於聲請支付命令時繳納新臺幣(下同)500 元之裁判 費,經本院於民國107 年8 月7 日裁定命原告於7 日內補繳 裁判費299 萬2,368 元,該裁定已於同年8 月10日送達原告 ,原告逾期仍未補正,有送達證書、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 、答詢表各1 份附卷可憑,原告之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 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第95條、第78條,裁 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9 月 18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曾明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書記官 楊慧萍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9 月 1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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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台灣金聯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華隆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