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重訴字第100號原 告 楊明海 楊連旺 楊朝欽 范棓棋 范劉開妹 黃錦國 黃佑民 范兆興 范綉容 范凱雄 范錦源 黃月娥 王范瑞妹 范桂湄 范經綸 范朱五妹 范遠堂 羅緣華 羅靜微 羅秋霞 汪錦秀 范庭瑜 范譽瓈 范心怡 黃佑毓 黃月芬 周范鳳妹 范桂英 范月霞被 告 范桂廷上列當事人間分割共有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原告之訴駁回。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一、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 ,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原告之訴有起訴不合程式之情形 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 定期間先命補正,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規定甚 明。二、本件當事人間分割共有物事件,本院於民國107 年7 月12日 以107 年度補字第548 號裁定命原告於該裁定送達7 日內補 繳裁判費新臺幣11萬1,672 元。上開裁定已於107 年7 月18 日送達原告楊明海、范棓棋、范劉開妹、范綉容、范凱雄、 范兆興、范錦源、范月霞、范遠堂、楊連旺、楊朝欽、黃錦 國、汪錦秀、范庭瑜、范譽瓈、范心怡、黃佑民、黃佑毓、 黃月娥、黃月芬、周范鳳妹、范桂湄,於107 年7 月20日、 、30日、8 月2 日、28日分別寄存送達於王范瑞妹、羅秋霞 、范桂英、范桂廷、羅靜微、羅緣華、范朱五妹、范經綸住 所地之警察機關,依法分別於107 年7 月30日、8 月9 日、 12日、9 月7 日生送達效力,有上開裁定及送達證書在卷可 稽。詎原告逾期迄今仍未補正,有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1 份在卷可查,揆諸前開規定,其起訴自屬不合程式,應予駁 回。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第95條、第78條,裁 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7 年 9 月 21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王筆毅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書記官 李佳靜中 華 民 國 107 年 9 月 2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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