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07年度,75號
MLDV,107,訴,75,20180921,2

1/1頁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訴字第75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黃平璋
訴訟代理人 許啟龍律師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劉紹文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上
訴人對於民國107 年8 月23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
定如下:
主 文
上訴人應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5 日內,補繳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35,700元,逾期即駁回其上訴;並應同時提出上訴理由。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規定繳 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且為法院應依職權調查之 事項。次按提起上訴,應以上訴狀表明上訴理由,提出於原 第一審法院;上訴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之情形而可以補 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 ,應以裁定駁回之;上訴狀未具上訴理由者,不適用前項之 規定,民事訴訟法第441 條第1 項第4 款、第442 條第2 、 3 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上訴人提起上訴未繳納上訴裁判費,查本件上訴人對原 判決全部不服提起上訴,關於損害賠償之財產權訴訟部分即 給付新臺幣(下同)2,000,000 元,此部分應徵第二審裁判 費31,200元;另登報道歉部分係屬非財產權訴訟,依民事訴 訟法第77條之14、第77條之16規定,應徵第二審裁判費4,50 0 元,合計35,700元(計算式:31,200元+4,500 元=35,7 00元),玆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5 日內如數向本院 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上訴人並應同時提出 上訴理由,繕本以雙掛號逕送對造,回執陳報本院。爰依前 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9 月 21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張新楣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劉立晨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9 月 21 日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