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訴字第454號
原 告 湯逢泉
上列原告與被告林助信律師即邱坤泉之遺產管理人等3 人間確認
土地租賃關係存在等事件,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7 日內,
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規定,補正下列事項,逾期不
補,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事項:
一、查報原告訴之聲明第1 項後段所主張其就被告林助信律師即
邱坤泉之遺產管理人所有原坐落苗栗縣○○鎮○○○段00地
號土地之租賃關係係定期或不定期?若係定期租賃,租賃權
存續期間及租金各為何?若未定期間,則每期租金為何?並
提出相關證明文件(如租賃契約)。
二、苗栗縣○○鎮○○○段00○0000○0000地號土地之最新土地
登記第一類謄本正本(全部)。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9 月 19 日
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陳秋錦
法 官 顏苾涵
法 官 申惟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彭文章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9 月 1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