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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07年度,436號
MLDV,107,訴,436,2018090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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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訴字第436號
原   告 梁榕真
訴訟代理人 黃柏琳
被   告 陳劉對妹繼承人
上列原告與被告黃家豪間返還不當得利事件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起訴,應以訴狀表明下列各款事項,提出於法院為之:( 一)、當事人及法定代理人。(二)、訴訟標的及其原因事 實。(三)、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當事人書狀,除別有規 定外,應記載當事人姓名及住所或居所;原告起訴不合程式 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 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民事訴訟法第244條第1項 、第116 條第1 項第1 款、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分別定有 明文。
二、原告起訴狀僅列被告為「劉陳對妹繼承人」,未載明被告之 姓名、住所或居所,經本院於民國107 年7 月16日裁定命原 告於收受裁定後15日內補正被繼承人除戶戶籍謄本、繼承系 統表、全體繼承人最新戶籍謄本,並補正全體繼承人為被告 ,該裁定已於107 年8 月10日送達原告訴訟代理人,有送達 回證在卷可稽。原告逾期仍未補正,其訴顯難認合法,應予 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第95條、第78條,裁 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9 月 7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曾明玉
以上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9 月 7 日
書記官 楊慧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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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