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補字第991號
原 告 蕭勁枝
被 告 謝哲偉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界址事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查原
告起訴請求確認其所有坐落苗栗縣○○鎮○○段000 地號土地與
被告所有同段349 地號土地之經界線,經原告陳報本件係為請求
確認經界之訴,有原告之民事補正陳報狀在卷可按。是原告請求
判定兩造相鄰土地間之界址,其訴訟標的價額不能核定,依民事
訴訟法第77條之12規定,應以同法第466 條所定不得上訴第三審
之最高利益額數加10分之1 即新臺幣(下同)1,650,000 元定之
,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7,33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
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7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
,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9 月 19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陳秋錦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其餘有關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書記官 李佳靜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9 月 1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