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補字第991號
原 告 蕭勁枝
上列原告與被告謝哲偉間請求確認界址事件,原告應於本裁定送
達翌日起5 日內,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補
正下列事項,特此裁定。
應補正事項:
一、本件究係對土地所有權有爭執,或僅就相鄰土地間之界址位
置發生爭議,請求判定界址?若屬前者,應陳報兩造有爭執
之土地面積。
二、苗栗縣○○鎮○○段000 ○000 地號土地之最新土地登記第
一類謄本(全部)。
三、被告謝哲偉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請勿省略)。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9 月 4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陳秋錦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李佳靜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9 月 4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