確認界址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07年度,991號
MLDV,107,補,991,2018090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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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補字第991號
原   告 蕭勁枝
上列原告與被告謝哲偉間請求確認界址事件,原告應於本裁定送
達翌日起5 日內,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補
正下列事項,特此裁定。
  應補正事項:
一、本件究係對土地所有權有爭執,或僅就相鄰土地間之界址位
  置發生爭議,請求判定界址?若屬前者,應陳報兩造有爭執
  之土地面積。
二、苗栗縣○○鎮○○段000 ○000 地號土地之最新土地登記第
  一類謄本(全部)。
三、被告謝哲偉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請勿省略)。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9   月  4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陳秋錦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李佳靜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9   月  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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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