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補字第988號
原 告 劉明星
上列原告與被告劉至媛間代位請求分割遺產事件,原告應於本裁
定送達翌日起7 日內,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
,補正下列事項,特此裁定。
應補正事項:
一、苗栗縣○○市○○段0000地號土地、苗栗市○○段0000地號
土地之最新土地登記第一類謄本(全部)及顯示權利人完整
姓名之異動索引。
二、被告劉至媛之應繼分比例及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
三、被告之被繼承人之姓名、除戶謄本正本、全戶戶籍謄本手抄
本、繼承系統表及其全體繼承人之最新戶籍謄本正本(記事
欄請勿省略,下同),如查有本件被告以外之繼承人,應具
狀追加上開繼承人為被告,並依其人數將起訴狀繕本以雙掛
號逕送對造,回執陳報本院。
四、倘前項繼承人有死亡者,亦應一併提出該繼承人之除戶謄本
正本、全戶戶籍謄本手抄本、繼承系統表,及其全體繼承人
之最新戶籍謄本正本;暨具狀追加該全體繼承人為被告,並
依其人數將起訴狀繕本以雙掛號逕送對造,回執陳報本院。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9 月 10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陳秋錦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周曉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9 月 1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