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補字第857號
再審原告 黃琮銘(原名黃錫文)
再審被告 苗栗縣苗栗地政事務所
法定代理人 賴雲霖
再審被告兼
訴訟代理人 劉慧娟
莊耀中
再審被告 劉慧娟
莊耀中
上列當事人間再審事件,再審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再審
之訴,按起訴法院之審級,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第77條之
14、第77條之16規定徵收裁判費,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7定有明
文。查再審原告係對本院107 年度國再易字第1 號民事判決聲請
再審,其訴訟標的價額經核為新臺幣(下同)114,241 元,應徵
再審裁判費1,830 元。爰依民事訴訟法第505 條、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再審原告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7 日內補繳,逾
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9 月 10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陳秋錦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其餘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書記官 周曉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9 月 1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