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割共有物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07年度,852號
MLDV,107,補,852,20180928,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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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補字第852號
原   告 柯義富
訴訟代理人 徐正安律師
被   告 鄭美(柯阿國之繼承人)
      柯永日(柯阿國之繼承人)
      柯承彤(柯阿國之繼承人)
      柯棟樑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查
本件訴訟標的價額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1規定,以原告因分割
所受利益之價額為準,經核定為新臺幣(下同)934,737 元【計
算式:苗栗縣○○鎮○○段00地號土地公告土地現值每平方公尺
3,800 元×面積737.95平方公尺×原告應有部分3 分之1 =934,
737 元,元以下四捨五入】,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240元。茲依
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翌
日起7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9   月  28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宋國鎮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其餘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書記官 楊慧萍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9   月   2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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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