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補字第1089號
原 告 花旗(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莫兆鴻
上列原告與被告洪文玉等間撤銷遺產分割登記事件,原告應於本
裁定送達翌日起15日內,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
定,補正下列事項,特此裁定。
應補正事項:
一、被繼承人洪阿昌之除戶謄本正本、全戶戶籍謄本手抄本、繼
承系統表、其全體繼承人之最新戶籍謄本正本(記事欄請勿
省略,下同)。如查有本件被告以外之繼承人,應具狀追加
該繼承人為被告,並依其人數將起訴狀繕本以雙掛號逕送對
造,回執陳報本院。
二、倘前項繼承人有死亡者,亦應一併提出該繼承人之除戶謄本
正本、全戶戶籍謄本手抄本、繼承系統表,及其全體繼承人
之最新戶籍謄本正本;暨具狀追加該全體繼承人為被告,並
依其人數將起訴狀繕本以雙掛號逕送對造,回執陳報本院。
三、苗栗縣○○鎮○○○段0000地號土地之最新土地登記第一類
謄本暨異動索引(全部)。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9 月 25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陳秋錦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其餘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書記官 謝惠蓉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9 月 2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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