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07年度,1083號
MLDV,107,補,1083,20180925,1

1/1頁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補字第1083號
原   告 承德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廖繼煇
訴訟代理人 張信鵬
被   告 林俊豪
上列當事人間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翌
日起10日內,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補正下
列事項,逾期不補,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事項:
一、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以一訴主張數項標的者,其價
  額合併計算之。但所主張之數項標的互相競合或應為選擇者
  ,其訴訟標的價額,應依其中價額最高者定之,民事訴訟法
  第77條之2 第1 項定有明文。次按債權人代位債務人對於第
  三債務人起訴,代位權僅為債權人對於債務人與第三債務人
  間之權利義務關係,非構成訴訟標的之事項,是計算其訴訟
  標的價額,應就債務人與第三債務人間之權利義務關係定之
  (最高法院101 年度台抗字第56號、93年度台抗字第696 號
  裁定意旨參照)。而債權人行使撤銷權之目的,在使其債權
  獲得清償,故應以債權人因撤銷權之行使所受利益為準,原
  則上以債權人主張之債權額,計算其訴訟標的價額;但被撤
  銷法律行為標的之價額低於債權人主張之債權額時,則以該
  被撤銷法律行為標的之價額計算(最高法院97年度第1 次民
  事庭會議決議意旨參照)。查原告先位之訴係主張被告間移
  轉坐落苗栗縣○○鄉○○段000 ○000 地號土地及同段135
  建號建物(下稱系爭不動產)係屬通謀虛偽意思表示而無效
  ,依民法第184 條、第242 條規定請求確認被告間就系爭不
  動產於民國107 年7 月25日之買賣債權關係及同年8 月27日
  移轉所有權登記之物權關係均不存在,並請求塗銷系爭不動
  產所有權移轉登記,其訴訟標的價額應就被告間之權利義務
  關係定之,即應以系爭不動產之價額新臺幣(下同)464,13
  2 元(依原告所提出之全國財產稅總歸戶財產查詢清單)為
  準。至於備位之訴係依民法第244 條規定請求撤銷被告間就
  系爭不動產所為之買賣行為及所有權移轉登記行為,並請求
  塗銷系爭不動產所有權移轉登記,因被撤銷法律行為標的之
  價額即系爭不動產價額高於原告主張之債權額436,500 元,
  其訴訟標的價額應以債權額436,500 元為準。而先位之訴訴
  訟標的價額高於備位之訴,是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經核定為46
  4,132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5,070 元。
二、提出系爭不動產之最新土地、建物登記第一類謄本正本(全
  部)及異動索引(不遮蔽姓名),並依此具狀補正被告姓名
  。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9   月  25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宋國鎮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得抗告,其餘不得抗告。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
費新臺幣1,000 元。
                書記官 李宜娟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9   月  25  日

1/1頁


參考資料
承德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