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消費借貸款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07年度,1040號
MLDV,107,補,1040,2018091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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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補字第1040號
原   告 日盛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錦瑭
上列原告與被告江富貴間請求返還消費借貸款事件,原告聲請對
被告核發支付命令,經被告於法定期間內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
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 148
,024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550 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
500 元外,尚應補繳裁判費1,050 元。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
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7 日內補繳,逾期
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9   月  13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宋國鎮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賴柏仲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9  月  1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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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日盛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