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補字第1037號
原 告 高國銓
訴訟代理人 楊益松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全歐汽車股份有限公司間塗銷抵押權登記事件,
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7 日內,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補正下列事項,逾期不補,即駁回其訴,特此裁
定。
應補正事項
一、被告之最新公司變更登記表及法定代理人之最新戶籍謄本(
記事欄請勿省略),並依此具狀補正法定代理人之住居所。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9 月 13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宋國鎮
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李宜娟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9 月 1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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