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補字第1005號
原 告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憲章
訴訟代理人 鄭明輝
上列原告與被告鄧肇龍等5 人間請求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等事件
,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15日內,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
1 項但書之規定,補正下列事項,特此裁定。
應補正事項:
一、被繼承人鄧王秋妹之除戶謄本正本、全戶戶籍謄本手抄本、
繼承系統表,及其全體繼承人之最新戶籍謄本正本(記事欄
請勿省略,下同)。如查有本件被告以外之繼承人,應具狀
追加該繼承人為被告,並依其人數將起訴狀繕本以雙掛號逕
送對造,回執陳報本院。
二、倘前項繼承人有死亡者,亦應一併提出該繼承人之除戶謄本
正本、全戶戶籍謄本手抄本、繼承系統表,及其全體繼承人
之最新戶籍謄本正本;暨具狀追加該全體繼承人為被告,並
依其人數將起訴狀繕本以雙掛號逕送對造,回執陳報本院。
三、苗栗縣○○市○○段0000地號土地之最新土地登記第一類謄
本正本及顯示權利人完整姓名之異動索引,並據此補正被告
鄧**等4 人之人別資料。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9 月 3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陳秋錦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彭文章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9 月 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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