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苗勞簡更一字第1號
抗 告 人 徐寧文
上列抗告人與東京都保全股份有限公司桃園分公司間給付資遣費
事件,抗告人不服本院民國107 年8 月14日所為駁回追加被告之
裁定,提起抗告到院。查本件抗告應徵裁判費新臺幣1,000 元,
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後7 日內向本院如數
繳納,逾期即駁回抗告,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9 月 6 日
苗栗簡易庭 法 官 顏苾涵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李欣容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9 月 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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