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苗勞簡更一字,107年度,1號
MLDV,107,苗勞簡更一,1,20180906,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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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苗勞簡更一字第1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徐寧文
被 上訴人
即 被 告 東京都保全股份有限公司桃園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吉田裕幸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資遣費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民國107 年
8 月14日所為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
為新臺幣(下同)200,000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3,150 元,未
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上訴人
於收受本裁定後7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
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9   月  6   日
         苗栗簡易庭 法 官 顏苾涵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李欣容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9   月  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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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東京都保全股份有限公司桃園分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東京都保全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