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聲字第134號
聲 請 人 湯逢泉
相 對 人 徐煥明
上列聲請人就本院民事執行處107 年度司執字第13035 號執行事
件,聲請停止強制執行,然聲請人聲請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
聲請停止執行事件性質上屬非訟事件,參酌非訟事件法第1 條明
定:「法院管轄之非訟事件,除法律另有規定外,適用本法之規
定」,是聲請人為本件停止執行之聲請,自應依非訟事件法第13
條第2 款規定,徵收聲請費用新臺幣1,000 元。玆依非訟事件法
第26條第1 項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繳,逾
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9 月 18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申惟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彭文章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9 月 1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