停止強制執行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聲字,107年度,134號
MLDV,107,聲,134,2018091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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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聲字第134號
聲 請 人 湯逢泉
相 對 人 徐煥明
上列聲請人就本院民事執行處107 年度司執字第13035 號執行事
件,聲請停止強制執行,然聲請人聲請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
聲請停止執行事件性質上屬非訟事件,參酌非訟事件法第1 條明
定:「法院管轄之非訟事件,除法律另有規定外,適用本法之規
定」,是聲請人為本件停止執行之聲請,自應依非訟事件法第13
條第2 款規定,徵收聲請費用新臺幣1,000 元。玆依非訟事件法
第26條第1 項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繳,逾
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9   月  18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申惟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彭文章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9   月  1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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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