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7年度,5014號
MLDV,107,司促,5014,2018091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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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7年度司促字第5014號
債 權 人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曾國烈
債 務 人 吳駿甫即吳汶濱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下同)壹拾柒萬零壹佰肆拾
  壹元,及其中肆萬叁仟叁佰柒拾陸元,自民國一百零七年七
  月三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暨
  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付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
  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
  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緣聲請人執有債務人與聲請人成立之現金卡借款契約
      (證一) ,有關借款期限、借款金額、還款繳息方式
     及利息、違約金之計算等約定均記載於借款契約。
  (二)查債務人吳駿甫即吳汶濱並未依約還款,迄今尚積欠
     聲請人如請求標的之金額及利息、違約金,未為清償
      (證二) ,且經聲請人迭經催索,債務人均未償還其
     欠款,顯有違約之事實。
  (三)次查,依契約書規定:債務人如有任何一宗債務不依
     約清償本金或利息者,全部債務視同到期。如遲延履
     行時,除仍依約計付利息外,暨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
     ,按約定利率百分之十計付違約金,逾期超過六個月
     部分,另按約定利率百分之二十計付違約金。依上述
     約定,債務人顯已喪失期限利益,視為全部到期,聲
     請人得向債務人請求全數清償,為此特提出本件之聲
     請。應發支付命令之陳述
     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數量之金錢債務,所請求之標的
     有附呈之契約約定書影本可資證明。為此,爰依民事
     訴訟法第508 條之規定,狀請鈞院鑒核,迅賜對債務
     人發支付命令督促其履行,實感德便。
     釋明文件:借款契約書影本、帳務交易明細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9   月  17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俊源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9   月  17  日
               書記官 孔秀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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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