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7年度司促字第5002號
債 權 人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邱月琴
債 務 人 劉邦丞
劉興財
林小燕
一、債務人林小燕、劉邦丞、劉興財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
(下同)伍萬壹仟捌佰壹拾肆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
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
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緣債務人劉邦丞前就讀朝陽科技大學時,邀債務人劉
興財與林小燕為連帶保證人,向聲請人訂借就學貸款
一筆,借款本金合計為新臺幣( 下同) 51814 元整,
並約定應於學業完成或服兵役完成或休退學後滿一年
之次日起按月攤還本息,並立有借據及撥款通知書為
證。
(二)依據借據約定,借用人倘不依期還本、付息時,除應
就延遲還本部分,自延遲日起按就學貸款利率計付延
遲利息外,並就延遲還本付息部份,本金自到期日起
,照應還金額,於六個月( 含) 以內者,按就學貸款
利率百分之十,逾期六個月以上者,就超過六個月部
分,按就學貸款利率百分之二十計付違約金。
(三)另依借據約定有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或攤還本金
時,視為全部到期。
(四)詎債務人劉邦丞自107 年04月15日起即未依約清償債
務,迄今尚欠51814 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
,另債務人劉興財與林小燕既為連帶保證人,自應負
連帶清償責任。狀請鈞院鑒核,迅對債務人核發支付
命令。
釋明文件:放款借據、就學貸款放出查詢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9 月 17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俊源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9 月 17 日
書記官 孔秀蓮
附表107 年度司促字第5002號利息:
┌──┬───┬─────┬──────┬──────┬───────┐
│本金│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 利息截止日 │ 利息計算方式 │
│序號│ │ │ │ │ │
├──┼───┼─────┼──────┼──────┼───────┤
│ 001│新臺幣│林小燕、劉│自民國107年0│至民國107年0│年息百分之1.15│
│ │51814 │邦丞、劉興│3月15日起 │4月14日止 │ │
│ │元 │財 ├──────┼──────┼───────┤
│ │ │ │自民國107年0│至清償日止 │年息百分之2.15│
│ │ │ │4月15日起 │ │ │
└──┴───┴─────┴──────┴──────┴───────┘
違約金:
┌──┬───┬─────┬──────┬──────┬───────┐
│本金│ 本金 │相關債務人│違約金起算日│違約金截止日│違約金計算方式│
│序號│ │ │ │ │ │
├──┼───┼─────┼──────┼──────┼───────┤
│ 001│新臺幣│林小燕、劉│自民國107年0│至清償日止 │逾期在六個月以│
│ │51814 │邦丞、劉興│4月16日起 │ │內者依上開利率│
│ │元 │財 │ │ │百分之十,逾期│
│ │ │ │ │ │超過六個月部分│
│ │ │ │ │ │依上開利率百分│
│ │ │ │ │ │之二十計算 │
└──┴───┴─────┴──────┴──────┴───────┘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