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7年度,5002號
MLDV,107,司促,5002,2018091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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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7年度司促字第5002號
債 權 人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邱月琴
債 務 人 劉邦丞
      劉興財
      林小燕
一、債務人林小燕劉邦丞劉興財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
  (下同)伍萬壹仟捌佰壹拾肆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
  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
  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緣債務人劉邦丞前就讀朝陽科技大學時,邀債務人劉
     興財與林小燕為連帶保證人,向聲請人訂借就學貸款
     一筆,借款本金合計為新臺幣( 下同) 51814 元整,
     並約定應於學業完成或服兵役完成或休退學後滿一年
     之次日起按月攤還本息,並立有借據及撥款通知書為
     證。
  (二)依據借據約定,借用人倘不依期還本、付息時,除應
     就延遲還本部分,自延遲日起按就學貸款利率計付延
     遲利息外,並就延遲還本付息部份,本金自到期日起
     ,照應還金額,於六個月( 含) 以內者,按就學貸款
     利率百分之十,逾期六個月以上者,就超過六個月部
     分,按就學貸款利率百分之二十計付違約金。
  (三)另依借據約定有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或攤還本金
     時,視為全部到期。
  (四)詎債務人劉邦丞自107 年04月15日起即未依約清償債
     務,迄今尚欠51814 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
     ,另債務人劉興財林小燕既為連帶保證人,自應負
     連帶清償責任。狀請鈞院鑒核,迅對債務人核發支付
     命令。
     釋明文件:放款借據、就學貸款放出查詢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9   月  17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俊源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9   月  17  日
               書記官 孔秀蓮
附表107 年度司促字第5002號利息:
┌──┬───┬─────┬──────┬──────┬───────┐
│本金│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 利息截止日 │ 利息計算方式 │
│序號│   │     │      │      │       │
├──┼───┼─────┼──────┼──────┼───────┤
│ 001│新臺幣│林小燕、劉│自民國107年0│至民國107年0│年息百分之1.15│
│  │51814 │邦丞、劉興│3月15日起  │4月14日止  │       │
│  │元  │財    ├──────┼──────┼───────┤
│  │   │     │自民國107年0│至清償日止 │年息百分之2.15│
│  │   │     │4月15日起  │      │       │
└──┴───┴─────┴──────┴──────┴───────┘
違約金:
┌──┬───┬─────┬──────┬──────┬───────┐
│本金│ 本金 │相關債務人│違約金起算日│違約金截止日│違約金計算方式│
│序號│   │     │      │      │       │
├──┼───┼─────┼──────┼──────┼───────┤
│ 001│新臺幣│林小燕、劉│自民國107年0│至清償日止 │逾期在六個月以│
│  │51814 │邦丞、劉興│4月16日起  │      │內者依上開利率│
│  │元  │財    │      │      │百分之十,逾期│
│  │   │     │      │      │超過六個月部分│
│  │   │     │      │      │依上開利率百分│
│  │   │     │      │      │之二十計算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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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