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7年度,4834號
MLDV,107,司促,4834,2018091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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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7年度司促字第4834號
債 權 人 日盛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錦瑭
債 務 人 賴振榮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下同)肆萬零貳拾柒元,及
  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
  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依銀行法第47條之1 修正及金管會函令『自104 年9
     月1 日起,銀行辦理現金卡之利率或信用卡業務機構
     辦理信用卡之循環信用利率不得超過年利率15% 。』
     ,故請求予以限縮,合先敘明。
  (二)相對人賴振榮於民國92年9 月16日向聲請人訂立信用
     卡使用契約,依約定相對人得持卡於財團法人聯合信
     用卡處理中心等之特約商店記帳消費,或依本行及辦
     理預借現金之機構有關之規定及程序辦理預借現金交
     易,並須於當( 次) 月之繳款截止日25日前向聲請人
     清償,逾期應自結帳日之次日起按年息百分之20計算
     之利息及按月計付新臺幣500 元之違約金,違約金之
     計收最高以連續三期為限,詎料未依約繳納消費款項
     ,故聲請人依非訟程序聲請鈞院准予對相對人核發支
     付命令。
  (三)相對人至民國99年2 月9 日止共計結帳為40027 元未
     按期給付,其中40027 元為自民國92年9 月16日起至
     民國99年2 月9 日止之消費款。
  (四)為此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八條規定聲請鈞院發給支
     付命令,實感德便。
     釋明文件:證物1 :帳務資料。證物2 :信用卡申請
     書。證物3 :信用卡約定條款。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9   月  10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俊源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9   月  10  日
               書記官 孔秀蓮
附表107 年度司促字第4834號利息:
┌──┬───┬─────┬──────┬──────┬───────┐
│本金│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 利息截止日 │ 利息計算方式 │
│序號│   │     │      │      │       │
├──┼───┼─────┼──────┼──────┼───────┤
│ 001│新臺幣│賴振榮  │自民國104年9│至清償日止 │年息14.99%  │
│  │40027 │     │月1日起   │      │       │
│  │元  │     ├──────┼──────┼───────┤
│  │   │     │自民國99年2 │至民國104年8│年息20%    │
│  │   │     │月10日起  │月31日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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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日盛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