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7年度,4758號
MLDV,107,司促,4758,2018091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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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7年度司促字第4758號
債 權 人 苗栗縣三義鄉農會
法定代理人 涂歲明
代 理 人 徐瑜瑾
債 務 人 吳家棠
      游淑
      林本源
一、上列債務人游淑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貳拾肆萬肆
  仟零捌拾捌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七年三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三點五計算之利息,暨自一百零七年三月一
  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
  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
  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如對其財產強制執行而
  無效果時,應由債務人吳家棠林本源清償之,否則應於本
  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聲請狀所載請求之標
  的範圍,業據債權人更正如上)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9   月  18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劉玟婕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註:
  一、債權人、債務人嗣後遞狀時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
    勿庸另行聲請。
  三、自本院依據狀載地址核發支付命令時起,3 個月內不能
    送達於債務人者,支付命令即失其效力,確定證明書恕
    難核發,債權人得重新依督促程序聲請支付命令或另向
    本院民事庭起訴。
            書記官 孔秀蓮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9   月  1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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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